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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社会事业、民办合作、企业附属、政府部门等四种类型,担负着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再就业、提高劳动者收入、提升民生幸福指数、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等重要社会责任。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职业培训机构表现出人本观、法律观、信用观、社会观等缺失现象。推动培训机构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机构自我规制、行业规制、市场规制、法律规制、政府规制、舆论规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