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综合部门优化履职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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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综合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司法职能的重要保证。文章以检察改革为立足点,结合综合部门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对在探索综合行政工作和检察业务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履职展开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 综合部门 优化履职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上官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办公室秘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94-02
  检察机关综合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工作内容涉及检察工作的组织、协调、运行、服务、监督等各方面,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发挥司法职能的深度和广度。随着人民群众平安法治需求日益增长,检察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综合部门如何发挥自身优势,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检察工作升级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成为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从综合部门工作的特点及其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入手,结合检察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探索优化履职的路径建设。
  一、综合部门工作的特点
  检察机关综合部门的工作集管理、服务于一体,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 全局性
  工作内容多、战线长、范围广,主要包括党务人事、新闻宣传、纪检监察、行政管理、计财装备、后勤保障等政务、事务、服务、监督性工作,覆盖检察机关运行的各方面,既是领导的“左右手”、“智囊团”,又是保证机关正常运行的“贤内助”、“润滑剂”。
  (二) 繁杂性
  工作主要表现为日常事务,具有显著的持续性、繁杂性特征。如会务接待、耗材采购、网络维护、交通通讯、安全保卫、工资福利等等,往往十分琐碎,和业务部门相比很难用条块性、可量化的标准来衡量。
  (三) 基础性
  服务保障检察工作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为各部门顺利履职提供强力支持,二是为干警正常履职解除后顾之忧。这些工作不直接表现为法律职能,但都和检察工作密切联系,和干警利益息息相关,是有效行使检察职能的基础环节。
  (四) 窗口性
  随着近年来检察工作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以检察业务为抓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大,大量对内对外关系需要理顺;对涉检舆情的研判处置等树立新时期检察机关形象、展现检察干警风貌的关键环节都需要综合部门广泛积极参与,检察职能延伸到哪里,综合部门的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
  二、综合部门优化履职面临的主要问题
  根据工作实际,影响和制约检察机关综合部门工作的主要问题是:
  (一) 机构设置问题
  受制于机关层级、机构编制、干部职数等客观原因,综合部门的设置总体呈现上级检察院设置较为健全,而基层检察院设置相对不完善的格局,“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情况比较突出。特别是县、区基层检察院综合部门,一人多岗、一岗多职现象较普遍,职责多、任务重、压力大问题较突出。
  (二) 运行机制问题
  随着目标考核力度不断加大,检察一体化纵深发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推进,执法办案越来越多地需要综合部门参与配合,综合行政和检察业务一定程度上出现混合交织。而现有体制机制对综合和业务部门在检务管理、职责划分等方面的配套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做出妥善安排,客观上增加了综合部门工作的复杂性。
  (三) 队伍建设问题
  一是新进人员相对较少。2012年至2015年江西省设区市以下法检系统统一招录公务员当中,检察机关司法行政岗计划招录人数占检察机关总招录人数比例分别为2012年18.5%、2013年13.1%、2014年8.6%、2015年15.3%。①二是职业技能和素养亟需提高。随着大量新技术、新方法得到应用,如公众自媒体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综合行政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要求越来越高。受传统观念和检察队伍法律专业性强的影响,综合部门干部职业技能和业务素养提升途径相对缺乏,工作的创新性和实效性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三是倾斜力度不够。受工作基础性、辅助性等特点影响,综合部门工作相对缺乏价值体现渠道,不利于有效发挥职能。
  (四) 缺乏相应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一系列战略部署,以及在全国率先铺开司法体制改革的上海市、广东省等地的做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如火如荼,并且力求“在全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和经验”②。但是,对综合部门的改革部署、健全完善综合行政工作机制、综合部门人员职业保障等问题的研究却较少。综合部门为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改革目标付出的努力、承受的压力和取得的成绩外界知之不多,也较少得到相应关注。
  三、综合部门优化履职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③。综合部门优化履职对深化改革,全面加强检察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 是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推力
  检察改革是一项“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④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工程,各项改革措施必须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相互配套,整体推进。必须充分认识到检察业务改革不能够单独推进,而是需要综合行政工作的支持配合,需要一个稳固的平台提供有力保障支撑,否则可能出现以原有的综合行政工作方式去服务保障不断推进的检察业务改革,导致发生错位。因此必须注意防止偏颇,把检察业务改革和综合行政工作改革同部署、同落实,确保检察改革健康发展。   (二) 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推力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有关部署,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检察权,不断“完善司法程序规范”、“完善司法标准规范”、“完善司法言行规范”、“完善司法责任规范”⑤。作为内设机构,综合部门除了一般党政职能,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还必然具有鲜明的法律性。如,以文辅政、检察信息、案卷归档、机要通讯、检务公开、协调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检察职业伦理教育、涉案钱款入账管理、警用车辆规范使用、对廉洁从检和规范执法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等,具有鲜明的业务性。因此,必须以干在实处的精神,把综合部门工作放在大局中考量,做到思路上主动跟进,措施上主动到位,方式上主动创新,才能更好地实现规范司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总目标。
  (三)是队伍建设的重要推力
  检察改革目标的实现,最根本的是要靠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面对新时期日益繁重的检察工作任务和更严格的标准,综合部门工作专业化、技能化要求不断提高,迫切地需要综合部门干部队伍常怀忧患意识,养成学习的高度自觉。特别是随着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和以检察官员额制度⑥为代表的各项改革措施落逐渐实施,综合部门必然会面临队伍思想稳定等问题。这就需要站在大局高度,弘扬务实作风,把综合行政工作当作事业追求,以强烈的担当精神、奉献精神和牺牲精神,直面矛盾,迎接改革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切实担负起肩负的职责,做敢于担当的表率,推动检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整体提高。
  四、综合部门优化履职的几点建议
  在深化改革、全面加强检察工作的形势下,必须紧密结合改革要求和工作实际,以服务保障检察工作为立足点,从四个方面着力实现综合部门优化履职:
  (一)加强领导,健全体制机制
  结合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改革部署,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综合部门发展规划,力求实现和业务部门资源分享、优势互补、共建共赢,向集约型、高效型检务保障方向发展,为充分履行职能奠定坚实基础。高度重视发挥综合部门职能作用,以探索实施检察官员额制度为契机,抓住人员分类改革的关键节点,理顺综合部门机构设置,切实减轻“倒金字塔”式机构设置带来的工作压力;同时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完善和明确综合部门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更新理念,转变工作方式
  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变化,积极更新理念,在工作方法上从管理向服务转变,在工作方式上从封闭向开放转变,自觉地把综合部门工作置于检察工作大局中思考、定位和谋划。认真分析总结检察改革给综合行政工作带来的新变化,牢牢把握领导关注的重点、群众反映的热点、实际工作的难点,和业务部门及其他机关充分沟通,摸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紧紧围绕重大决策部署做实事、献良策,切实做到把服务检察业务和辅助决策参谋做为基础性工作来抓,使工作更加科学化、人性化。
  (三) 找准抓手,提升服务水平
  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严格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把规范化建设融入综合部门工作各个环节。针对综合部门工作繁杂琐碎的特点,可以参照检察业务工作量化考核指标,科学制定标准,尽量实现“软指标”的“硬化”。对于难以量化的工作,可以参照引入业务工作中的有关制度,进行内部外部满意度测评,既实现考评目标,又搭建起让各方面熟悉综合部门工作的平台。以检察一体化建设为抓手,树立各级检察机关综合部门工作“一盘棋”思想,建立和完善联系报告、业务指导体系,上下联动,推动上级决策部署的落实和工作发展。以“互联网 ”时代的机遇为抓手,以数字化手段“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⑦,大力推进公文办理、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检务公开、检察宣传等工作的数字化建设,以善于运用数字化检务建设为切入点,创新改进综合行政工作,更紧密、更系统地对接检察业务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期盼。
  (四) 以人为本,强化队伍建设
  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着力加强综合部门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综合能力、工作作风建设。一是要向综合部门干部阐释清楚改革的背景、前景、具体政策,做到既要坚定改革的信心,又要看到综合行政工作发展的空间、机会和前景,确保思想稳定。二是切实做好人文关怀,对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综合素质好、群众认可度高的同志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等各方面给予充分考虑,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三是提升职业化水平。根据工作需要招录、引进专业人才,促进工作科学发展。进一步提高综合部门干部法律素养,从知识结构上对接检察中心工作。参照业务工作实施岗位准入和“点穴式”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四是树立责任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觉悟、良好的精神状态、对工作极端认真的精神做好每一项工作。把考核奖惩寓于服务之中,激发和调动工作积极性;把监督寓于服务之中,拓宽监督方式,严明责任追究。巩固大局意识,在检察工作的整体推进中使综合部门工作更加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专业化、人性化,把综合部门工作提升到新水平。
  注释:
  ① 统计数据参考江西公务员热线(http://www.jiangxi.gov.cn/ztbd/gwy/)2012年至2015年市以下法检系统统一招录公务员岗位公告。文中“司法行政岗”不含检察技术岗和司法警察岗。
  ②谈燕.始终把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贯穿改革全过程,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先行探路——上海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解放日报.2015年4月24日,第1版.
  ③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第3版.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检察日报.2015年2月26日,第3版.
  ⑤曹建明.2014年10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摘要).检察日报.2014年10月31日,第2版.
  ⑥根据《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明确提出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强调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把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上海等地已率先探索建立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队伍总数的约33%、52%、15%,检察官实行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单独的职务序列。
  ⑦王治国、戴佳.做好互联网时代检察工作的“ ”法.检察日报.2015年7月4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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