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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费用的公平负担,保障救援机制的可持续性,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探讨了在第三方队伍参与救援的情况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费用的承担原则和实现机制。研究结果表明:第三方队伍参与事故救援所产生的当次费用原则上必须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但在其拖欠费用或者暂时缺乏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应当由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事发地政府先行垫付;由此在事发地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之间产生的是公法之债,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