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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从所有权或租赁权取得的法律事实角度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出租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尚有缺漏,难以有效解决我国车位(库)流转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此,可借鉴各国家和地区立法,在《物权法》中明确车位(库)归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同时,可根据车位(库)属性的不同设计相应的流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