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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修改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此后,我国国境口岸禁止入境的疾病由原来的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性病、艾滋病、精神病等“五种病”更改为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及其他公共卫生危害严重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