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会计欺诈是指信息优势方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优,而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做出的损害信息劣势方的行为。它是企业管理层操纵会计系统,对所提供信息在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上的舞弊与欺骗行为。文章对会计欺诈行为的相关问题及防范对策进行论述。
关键词:会计欺诈行为;防范对策
一、会计欺诈行为的产生原因
1.商业道德的沦陷
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基本是在法治缺失和道德真空的背景下进行的,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屏障时,商业市场内在的毒性必然会肆意发作。利益的追求导致了缺乏诚信的行为,从而提高交易成本,妨碍交易。由于利己主义动机,人们在交易时会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总是想通过投机取巧获取私利,而投机取巧的前提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性,以信息优势欺骗对方。缺乏诚信,是会计欺诈以及其它种种欺诈存在最根本的根源。
2.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存在一定问题
(1)收买监管权力的泛滥。公司为了“壮大”自己以达到利益的追逐最大化,其中很有效的一个方法就是收买监督权力,使相关机构出卖其监管信用,从而达到其利益追逐的最终目的。强大的“收买力”使得监管的力量骤减,不仅危害了民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商业秩序,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更对中国的社会道德、政府形象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2)中介机构的非独立性和权责不对称。首先,注册会计师并不是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很难保持独立的审计性。其次,注册会计师的职能还没有完全到位,从而产生权责不对称的现象。再次,除了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之外,对中介行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大,以及对中介行业缺乏应有的监督也是引起会计欺诈的一方面原因。
(3)新闻和社会公众监督不足。新闻媒体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舆论监督受到的限制和外部干预太多,新闻舆论的独立性和自由空间太小,新闻媒体机构自身的治理机制和自律机制不健全,新闻舆论的有效性、准确性、专业性不足,新闻媒体行业缺乏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
3.企业内部人控制与团伙舞弊
(1)内部人控制问题。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导致了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代替所有者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企业治理的控制权转移到这些“内部人”手中。企业员工虽然人数众多,其组织性以及在组织中的地位无法和管理层相比,导致“内部人”中的企业管理层成为内部人中的内部人,使“内部人控制”在相当大程度上演变为管理层控制。管理层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追求自身利益,从而出现损害外部人利益的现象,这也就是因为管理层拥有大量的信息优势从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道德风险。
(2)诱导团伙舞弊。一般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层和企业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注册会计师和企业管理层的联合,甚至是某些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的联合等等。总之,当今我国的会计欺诈行为已经具备了团伙舞弊的性质,其都是利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和薄弱环节,联合多方相关利益群里,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进行舞弊欺诈行为。
4.法律约束弱化
表面上看,中国现行法律对制止、惩戒和杜绝会计欺诈的法律规范似乎已很健全,但随着新经济业务的不断出现以及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日益迫切,我国在会计欺诈的立法和修改完善上需加快步伐。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惩处,除了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与之平行的民事赔偿机制还很不健全。
二、会计欺诈的具体手段
1.掩饰经济交易真相
(1)利用虚拟资产。虚增库存存货,如发出商品不记账,已销商品成本不予结转;不良资产长期挂账,如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盘亏、毁损的资产不予转销。隐藏债务的手段多种,最常见的是到期应付费用不予确认。其结果是少计费用,虚增了本期利润,少计负债虚增了所有者权益。
(2)虚增利润。许多案例都是通过篡改会计报表,使公司利润看起来更为可观,有的公司为了造得更像真的,还特意按照假账收入主动向政府纳税。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逃税,而是要用公司的虚假繁荣来欺骗投资者,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股价的上涨。
2.把握关联方交易机会
关联交易涉及资本市场时,由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存在,以及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不一致,关联交易往往成为上市公司掩饰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关联方交易是当前会计领域中存在问题最多、隐含风险最大的项目。由于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与目标企业进行交易的条款是那些独立的没有关联的第三方无法得到的。滥用关联方交易的目的是在损害大多数投资人和雇员利益的情况下,让少数人受益。
3.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权
与其他法规相比,会计政策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对会计实务起规范作用,而且给予会计实务大量自由选择的余地。在现有的以会计准则为企业会计规范的模式下,对某一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往往有很多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公司的财务报告有很大影响,从而为管理层操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提供了机会。公司往往借助于多种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后果。但这同时也给上市公司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达到盈余操纵创造出一个空间。
三、防范會计欺诈的相关对策
1.增强监管的约束力
(1)重构内部控制机制。首先,要建立具备健全制度体系的企业治理结构。一是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制度和规章并定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二是要对经理人员等管理层进行合理地分工以形成内部牵制。其次,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应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加强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与监事会共同担负起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监督职责。而且由于其负责独立聘请或解聘审计机构,不受高级管理人员的干预、监督内部审计、沟通协调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所以可以对企业欺诈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2)(放松非敏感性的舆论约束。会计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而且手段多样,仅仅依靠证监会、注册会计师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可以运用行之有效地新闻监督的力量,发挥新闻监督快捷和具体的优势,综合运用平面传媒、电视传媒、网络传媒、广播传媒、手机传媒等全方位的监督力量,改变少数职能部门单打独斗和对监督权力的垄断。
(3)国家政府审计机关要维护审计独立性。政府是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独立性最彻底的部门,也应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的看护者、监督者。所以,政府可以扮演守护审计行业独立性的这个角色。
2.激励兼容机制的重建
对激励兼容制度的设计思路是激励与约束并存。这一组契约的规则是:明确规则,稳定预期,好事有奖,坏事必罚,奖罚平衡。激励机制的目的就是设计激励兼容机制,一方面将代理人的努力诱导出来,从而使其自觉克服偷懒行为,另一方面,针对机会主义行为,委托人通过信息交流建立约束机制,防止代理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从而以诱导企业正确地利用信息优势,提高经营绩效,减少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最终降低企业成本,获得更多利润,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该机制的重点就是激励企业能够诚信的交易,防止企业的欺诈行为。
3.加强法律威慑力
在会计欺诈相关法律的制定中,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强度和力度,有必要建立一种以较高的绝对数额为起点,以行为人预期的非法利益为基础实行倍数罚款制为主要处罚方式,处罚金额应数倍于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失。使其违规成本将远远高于其欺诈所带来的利益,从而在效率上抑制其欺诈的想法;另一方面,在处罚其监禁时间上应该数倍加长甚至到无期,使违规成本不仅仅是用金钱可以解决,而是以自由为代价的。这样不仅使造假者无经济利益可图,还会因造假行为失去自由。对欺诈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惩戒,使欺诈的风险成本远远大于欺诈行为的机会收益,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欺诈、舞弊行为的发生。
4.建立全国性的个人和企业信用公开披露体系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被发现有违规行为,就将被列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里。一旦进入“黑名单”,不仅会失去客户,失去银行贷款,还会失去种种经济上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使其在以后的经济交易中寸步难行。我们通过建立共享透明的个人和企业信用公开披露体系的目的是:使几乎每一个有能力从事信用活动的个人或机构,都有着社会性的信用评价体系,都有属于自己的信用活动积累而来的数据,这种积累了相当长时期而来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数据,使各种各样的交易过程得以顺利进行,减少谎言和欺诈,并会强有力地支持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会计欺诈行为;防范对策
一、会计欺诈行为的产生原因
1.商业道德的沦陷
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基本是在法治缺失和道德真空的背景下进行的,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屏障时,商业市场内在的毒性必然会肆意发作。利益的追求导致了缺乏诚信的行为,从而提高交易成本,妨碍交易。由于利己主义动机,人们在交易时会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总是想通过投机取巧获取私利,而投机取巧的前提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性,以信息优势欺骗对方。缺乏诚信,是会计欺诈以及其它种种欺诈存在最根本的根源。
2.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存在一定问题
(1)收买监管权力的泛滥。公司为了“壮大”自己以达到利益的追逐最大化,其中很有效的一个方法就是收买监督权力,使相关机构出卖其监管信用,从而达到其利益追逐的最终目的。强大的“收买力”使得监管的力量骤减,不仅危害了民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商业秩序,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更对中国的社会道德、政府形象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2)中介机构的非独立性和权责不对称。首先,注册会计师并不是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很难保持独立的审计性。其次,注册会计师的职能还没有完全到位,从而产生权责不对称的现象。再次,除了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之外,对中介行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大,以及对中介行业缺乏应有的监督也是引起会计欺诈的一方面原因。
(3)新闻和社会公众监督不足。新闻媒体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舆论监督受到的限制和外部干预太多,新闻舆论的独立性和自由空间太小,新闻媒体机构自身的治理机制和自律机制不健全,新闻舆论的有效性、准确性、专业性不足,新闻媒体行业缺乏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
3.企业内部人控制与团伙舞弊
(1)内部人控制问题。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导致了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代替所有者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企业治理的控制权转移到这些“内部人”手中。企业员工虽然人数众多,其组织性以及在组织中的地位无法和管理层相比,导致“内部人”中的企业管理层成为内部人中的内部人,使“内部人控制”在相当大程度上演变为管理层控制。管理层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追求自身利益,从而出现损害外部人利益的现象,这也就是因为管理层拥有大量的信息优势从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道德风险。
(2)诱导团伙舞弊。一般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层和企业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注册会计师和企业管理层的联合,甚至是某些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的联合等等。总之,当今我国的会计欺诈行为已经具备了团伙舞弊的性质,其都是利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和薄弱环节,联合多方相关利益群里,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进行舞弊欺诈行为。
4.法律约束弱化
表面上看,中国现行法律对制止、惩戒和杜绝会计欺诈的法律规范似乎已很健全,但随着新经济业务的不断出现以及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日益迫切,我国在会计欺诈的立法和修改完善上需加快步伐。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惩处,除了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与之平行的民事赔偿机制还很不健全。
二、会计欺诈的具体手段
1.掩饰经济交易真相
(1)利用虚拟资产。虚增库存存货,如发出商品不记账,已销商品成本不予结转;不良资产长期挂账,如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盘亏、毁损的资产不予转销。隐藏债务的手段多种,最常见的是到期应付费用不予确认。其结果是少计费用,虚增了本期利润,少计负债虚增了所有者权益。
(2)虚增利润。许多案例都是通过篡改会计报表,使公司利润看起来更为可观,有的公司为了造得更像真的,还特意按照假账收入主动向政府纳税。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逃税,而是要用公司的虚假繁荣来欺骗投资者,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股价的上涨。
2.把握关联方交易机会
关联交易涉及资本市场时,由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存在,以及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不一致,关联交易往往成为上市公司掩饰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关联方交易是当前会计领域中存在问题最多、隐含风险最大的项目。由于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与目标企业进行交易的条款是那些独立的没有关联的第三方无法得到的。滥用关联方交易的目的是在损害大多数投资人和雇员利益的情况下,让少数人受益。
3.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权
与其他法规相比,会计政策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对会计实务起规范作用,而且给予会计实务大量自由选择的余地。在现有的以会计准则为企业会计规范的模式下,对某一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往往有很多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公司的财务报告有很大影响,从而为管理层操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提供了机会。公司往往借助于多种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后果。但这同时也给上市公司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达到盈余操纵创造出一个空间。
三、防范會计欺诈的相关对策
1.增强监管的约束力
(1)重构内部控制机制。首先,要建立具备健全制度体系的企业治理结构。一是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制度和规章并定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二是要对经理人员等管理层进行合理地分工以形成内部牵制。其次,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应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加强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与监事会共同担负起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监督职责。而且由于其负责独立聘请或解聘审计机构,不受高级管理人员的干预、监督内部审计、沟通协调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所以可以对企业欺诈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2)(放松非敏感性的舆论约束。会计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而且手段多样,仅仅依靠证监会、注册会计师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可以运用行之有效地新闻监督的力量,发挥新闻监督快捷和具体的优势,综合运用平面传媒、电视传媒、网络传媒、广播传媒、手机传媒等全方位的监督力量,改变少数职能部门单打独斗和对监督权力的垄断。
(3)国家政府审计机关要维护审计独立性。政府是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独立性最彻底的部门,也应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的看护者、监督者。所以,政府可以扮演守护审计行业独立性的这个角色。
2.激励兼容机制的重建
对激励兼容制度的设计思路是激励与约束并存。这一组契约的规则是:明确规则,稳定预期,好事有奖,坏事必罚,奖罚平衡。激励机制的目的就是设计激励兼容机制,一方面将代理人的努力诱导出来,从而使其自觉克服偷懒行为,另一方面,针对机会主义行为,委托人通过信息交流建立约束机制,防止代理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从而以诱导企业正确地利用信息优势,提高经营绩效,减少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最终降低企业成本,获得更多利润,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该机制的重点就是激励企业能够诚信的交易,防止企业的欺诈行为。
3.加强法律威慑力
在会计欺诈相关法律的制定中,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强度和力度,有必要建立一种以较高的绝对数额为起点,以行为人预期的非法利益为基础实行倍数罚款制为主要处罚方式,处罚金额应数倍于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失。使其违规成本将远远高于其欺诈所带来的利益,从而在效率上抑制其欺诈的想法;另一方面,在处罚其监禁时间上应该数倍加长甚至到无期,使违规成本不仅仅是用金钱可以解决,而是以自由为代价的。这样不仅使造假者无经济利益可图,还会因造假行为失去自由。对欺诈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惩戒,使欺诈的风险成本远远大于欺诈行为的机会收益,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欺诈、舞弊行为的发生。
4.建立全国性的个人和企业信用公开披露体系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被发现有违规行为,就将被列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里。一旦进入“黑名单”,不仅会失去客户,失去银行贷款,还会失去种种经济上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使其在以后的经济交易中寸步难行。我们通过建立共享透明的个人和企业信用公开披露体系的目的是:使几乎每一个有能力从事信用活动的个人或机构,都有着社会性的信用评价体系,都有属于自己的信用活动积累而来的数据,这种积累了相当长时期而来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数据,使各种各样的交易过程得以顺利进行,减少谎言和欺诈,并会强有力地支持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