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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问世虽为农民合作社的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要真正实现合作社快速健康的发展,还须首先端正人们对合作社的认识。当前,对关于农民合作社的“过时论”、“等同论”、“复归论”、“多余论”、“取代论”、“威胁论”、“政府无为论”、“前提不足论”等认识误区,必须予以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