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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1条经《刑法修正案(七)》的修订将原来的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学界认为,该条款系我国刑法私法化的典型代表,尤其该条第4款的“初犯免责条款”在解释适用上存在较大疑义。文章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及犯罪本质的法益侵害性深入解析该条款,一方面从立法论上讨论该条的私法化特色,另一方面,运用法教义学方法对“初犯免责规定”展开释义,以期回应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