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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网络金融交易已经逐渐步入寻常百姓家。网络纠纷不断出现,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当下亟需对现有的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实时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使网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金融;法律视角;消费者
网络金融包括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交易、网络金融市场和网络金融监管等方面。网络金融交易有四大特点:交易方式虚拟化、交易高效快捷化、运营成本低廉化、交易风险化。金融活动大大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客户提供了更多更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效率高。虚拟化的网络金融无需承担经营场所租赁费、员工等费用开支,具有显著的经济适用性,金融市场供求方之间的联系趋于紧密,非中介化的趋势明显,大大降低了网络金融交易的运营成本。但网络金融信息传递的快捷高效,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也使网络金融的风险加大。
一、网络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进入21世纪,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规制的发展趋势。如韩国,为适应国内、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于2003年8月将《银行法》、《证券交易法》、《保险业法》等合计41种金融相关法律予以统合,制订了“金融统合法”方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对一些网络金融出现的问题作出了部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16日最新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中明确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
与韩国等国家对资本市场法律环境监管情况相比,我国此类法律法规仅从整体上确保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消费者对于交易损益风险、费用数额、交易利润结构以及各种惩罚机制和税收负担等难以准确评估。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等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我国网络金融交易存在隐患
互联网金融的迅即升温,有关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资金安全性、交易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监管空白和安全隐患。
1.相关领域法律存在空白,交易风险控制难度大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消费者互联网金融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条文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诸如《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零散法规。网络环境下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约束,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诈骗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极易出现。与传统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不具备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据360互联网安全统计的数据显示,2014年网络诈骗类报案23051例,网络交易纠纷类报案15734例,与2013年相比明显增多。
2.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传统银行业领域,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以及银监相关文件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各大银行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消费者的权益在传统银行交易框架下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于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内容缺乏统一性,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对各种权利的界定不明确,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
3.交易责任主体不明确,消费者维权难以实现
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投诉处理机制、争议处理机制尚未建立,互联网金融经营活动中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尚未有一部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提供直接的行政法保护,无法规制那些侵犯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功能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若干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使用的相应规定。在利益驱使下,越来越多商业机构或个人采取种种手段获取他人金融信息,加之部分金融机构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导致近年来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目前尚没有落实互联网金融主管部门及相应的专门维权机构,同时有关法律条文适用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导致消费者处于“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
三、完善我国网络金融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5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这标志着互联网金融正式进入决策层视野,有关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自然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本文从法律视角谈谈如何更好的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加强网络金融行业法律框架的顶层设计,对现行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修订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已有现行法律,加强现行法律法规之间有关金融交易相关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性。考虑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蓝本,以《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涉及网络银行法律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为保障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条文的可操性。如电子合同形式是否合法、电子记录可否作为证据,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身份的真实性、交易的真实性,加大网络犯罪的惩罚力度。
第二,在全国人大委员会、两高的指导下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以及具体的法律细则。可以借鉴以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的金融法制体系,可以广泛征求大众意见,可以聘请金融界、法律界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提出具体建议,继续细化修订相关法律。如出台对网络银行金融服务合同的管理办法、银行风险监控办法等。中国人民银行应出台类似“电子货币管理办法”等规范细则,将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纳入监管范围,统一规范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和流通,同时对发行电子货币及虚拟货币的机构主体进行有效监管。 第三,有关政府部门强化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应切实明确监管的主体问题。如及时出台“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针对互联网金融应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领导。实行建立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给受损害的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针对我国国情,建议构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统合体系,使消费者能够“投诉有门”。
2.加强金融行业自律性,优化金融公司的内部管理
首先,金融行业特别是网络交易公司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即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公司最佳利益时,还应当考虑公司行为对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和客户、公司所在地社区的影响。特别是在网络金融交易虚拟化环境中,它符合社会整体对企业的合理期望,不但不会分散企业的精力,反而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声誉。
其次,网络交易公司应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企业要想在市场上有更多的占有率,应做到合同规范化,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做到网络交易规范化,要有风险提示,特别是要防止格式合同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以及利用相对的优势地位给金融消费者造成的伤害。
第三,优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网络金融公司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对内部管理机制和员工业绩所造成的影响的考量。应该实行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如职责分离、多人负责、各负其责、不超越自己管辖范围原则等。同时加强人才培养,不断充实专业人才到网络银行中来。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理念,为行业的技术选择和业务提升提供分析、咨询和指导。强化风险意识,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交易。
3.加强网络金融消费教育,增强消费者安全防范意识
我国金融市场仍处于培育成长阶段,消费者金融知识基础相对薄弱,应该增强金融消费者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将风险有效控制在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前。因此,增强金融消费者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的普及教育必不可少。可以由金融部门设立一个实施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的机构,构建专业的金融知识普及人才队伍,制定科学系统的金融知识普及规划办法,编写通俗易懂的金融知识普及资料,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服务。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一个完善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秩序,必须用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规范。只有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各项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保障和行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才会更加生机勃勃,金融服务机构才能赢得客户赢得未来。
关键词:网络金融;法律视角;消费者
网络金融包括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交易、网络金融市场和网络金融监管等方面。网络金融交易有四大特点:交易方式虚拟化、交易高效快捷化、运营成本低廉化、交易风险化。金融活动大大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客户提供了更多更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效率高。虚拟化的网络金融无需承担经营场所租赁费、员工等费用开支,具有显著的经济适用性,金融市场供求方之间的联系趋于紧密,非中介化的趋势明显,大大降低了网络金融交易的运营成本。但网络金融信息传递的快捷高效,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也使网络金融的风险加大。
一、网络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进入21世纪,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规制的发展趋势。如韩国,为适应国内、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于2003年8月将《银行法》、《证券交易法》、《保险业法》等合计41种金融相关法律予以统合,制订了“金融统合法”方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对一些网络金融出现的问题作出了部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16日最新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中明确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
与韩国等国家对资本市场法律环境监管情况相比,我国此类法律法规仅从整体上确保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消费者对于交易损益风险、费用数额、交易利润结构以及各种惩罚机制和税收负担等难以准确评估。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等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我国网络金融交易存在隐患
互联网金融的迅即升温,有关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资金安全性、交易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监管空白和安全隐患。
1.相关领域法律存在空白,交易风险控制难度大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消费者互联网金融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条文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诸如《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零散法规。网络环境下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约束,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诈骗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极易出现。与传统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不具备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据360互联网安全统计的数据显示,2014年网络诈骗类报案23051例,网络交易纠纷类报案15734例,与2013年相比明显增多。
2.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传统银行业领域,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以及银监相关文件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各大银行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消费者的权益在传统银行交易框架下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于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内容缺乏统一性,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对各种权利的界定不明确,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
3.交易责任主体不明确,消费者维权难以实现
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投诉处理机制、争议处理机制尚未建立,互联网金融经营活动中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尚未有一部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提供直接的行政法保护,无法规制那些侵犯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功能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若干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使用的相应规定。在利益驱使下,越来越多商业机构或个人采取种种手段获取他人金融信息,加之部分金融机构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导致近年来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目前尚没有落实互联网金融主管部门及相应的专门维权机构,同时有关法律条文适用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导致消费者处于“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
三、完善我国网络金融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5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这标志着互联网金融正式进入决策层视野,有关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自然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本文从法律视角谈谈如何更好的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加强网络金融行业法律框架的顶层设计,对现行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修订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已有现行法律,加强现行法律法规之间有关金融交易相关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性。考虑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蓝本,以《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涉及网络银行法律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为保障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条文的可操性。如电子合同形式是否合法、电子记录可否作为证据,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身份的真实性、交易的真实性,加大网络犯罪的惩罚力度。
第二,在全国人大委员会、两高的指导下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以及具体的法律细则。可以借鉴以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的金融法制体系,可以广泛征求大众意见,可以聘请金融界、法律界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提出具体建议,继续细化修订相关法律。如出台对网络银行金融服务合同的管理办法、银行风险监控办法等。中国人民银行应出台类似“电子货币管理办法”等规范细则,将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纳入监管范围,统一规范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和流通,同时对发行电子货币及虚拟货币的机构主体进行有效监管。 第三,有关政府部门强化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应切实明确监管的主体问题。如及时出台“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针对互联网金融应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领导。实行建立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给受损害的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针对我国国情,建议构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统合体系,使消费者能够“投诉有门”。
2.加强金融行业自律性,优化金融公司的内部管理
首先,金融行业特别是网络交易公司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即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公司最佳利益时,还应当考虑公司行为对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和客户、公司所在地社区的影响。特别是在网络金融交易虚拟化环境中,它符合社会整体对企业的合理期望,不但不会分散企业的精力,反而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声誉。
其次,网络交易公司应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企业要想在市场上有更多的占有率,应做到合同规范化,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做到网络交易规范化,要有风险提示,特别是要防止格式合同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以及利用相对的优势地位给金融消费者造成的伤害。
第三,优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网络金融公司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对内部管理机制和员工业绩所造成的影响的考量。应该实行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如职责分离、多人负责、各负其责、不超越自己管辖范围原则等。同时加强人才培养,不断充实专业人才到网络银行中来。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理念,为行业的技术选择和业务提升提供分析、咨询和指导。强化风险意识,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交易。
3.加强网络金融消费教育,增强消费者安全防范意识
我国金融市场仍处于培育成长阶段,消费者金融知识基础相对薄弱,应该增强金融消费者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将风险有效控制在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前。因此,增强金融消费者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的普及教育必不可少。可以由金融部门设立一个实施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的机构,构建专业的金融知识普及人才队伍,制定科学系统的金融知识普及规划办法,编写通俗易懂的金融知识普及资料,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服务。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一个完善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秩序,必须用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规范。只有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各项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保障和行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才会更加生机勃勃,金融服务机构才能赢得客户赢得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