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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法益需满足非排他的可利用性、不可分割性、重大价值性且以个人法益为起点、相当的明确性方始适格。从二元秩序理论出发,秩序可被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人造的秩序,刑法上的秩序法益应保护以自发秩序为起点的人造秩序,真正的秩序法益是对制度的信赖,对制度效力的信赖是不真正的秩序法益,应以法治国理念对集体法益中的"秩序"进行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