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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李某是信阳市平桥区兰店乡相林村村民,家有砖木结构房屋四间。近年来,李某一直在城区经商并在城镇购置了住房。1998年3月,李某在村里原有住房被另一相邻集体经济组织马楼村村民马某购买。当时李某、马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有宅基地使用权),同时相林村委会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并签有“同意转让”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