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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河北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河北省国税局对各市及纳税人近期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旅行社获得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鉴于旅游服务结束后,火车票、机票由旅游服务购买方持有,旅行社不能取得这些扣除凭证,因此,暂可用旅游服务购买方火车票、机票的复印件作为有效扣税凭证。
保险公司给予的奖励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给予正式员工的旅游及实物等奖励,凡属于福利支出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非正式员工的旅游及实物等奖励,应作为销售收入,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银行销售贵金属产品等的增值税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为便于银行纳税申报,河北省银行销售贵金属产品等业务统一改为收入比例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原实行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0.8%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停止执行。
企业取得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保洁服务,未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取得的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银行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问题
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5月前开工的供热管网入网费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供热接口费(入网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同时,上述服务符合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条件,因此,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支付的土地价款抵扣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在项目发生地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因总公司与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土地价款由总公司名义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可凭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按规定扣除土地出让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开具发票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四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中不得开具发票规定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纳税申报时,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金额在申报表如实填报的同时,在无票收入栏次填报相同的正数销售额。
企业营业税发票重新开票的问题
2016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现原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开具蓝字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以及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如期间费用涉及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也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其中,“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应按照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剩余建设规模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剩余建设规模之和计算。剩余建设规模是指尚未交付(或转为固定资产)的开发产品建设规模。
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属于购买不动产租赁服务,依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如果租入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不能全部抵扣,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分摊进项税。
查补营业税的纳税人补开发票的问题
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试点前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因税收检查等原因补缴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政府合作企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奖励费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老客户推荐新客户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给老客户的奖励费,应按照“经纪代理”税目缴纳增值税。
申请使用定额发票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以下业务,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无法满足其开票需求的,可以申请使用定额发票:1.火车站小件寄存业务;2.集贸市场按次收取的临时摊位管理费;3.企业经营中面向个人集中、定额收取的费用,如考务费、学历认证费等;4.入户上门收取的垃圾清理费;5.旅游景点兼营的游船、泳圈等租赁服务业务。
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该公告规定可以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暂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废止。
代收车船税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明确,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九条“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未完待续)
旅行社获得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鉴于旅游服务结束后,火车票、机票由旅游服务购买方持有,旅行社不能取得这些扣除凭证,因此,暂可用旅游服务购买方火车票、机票的复印件作为有效扣税凭证。
保险公司给予的奖励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给予正式员工的旅游及实物等奖励,凡属于福利支出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非正式员工的旅游及实物等奖励,应作为销售收入,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银行销售贵金属产品等的增值税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为便于银行纳税申报,河北省银行销售贵金属产品等业务统一改为收入比例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原实行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0.8%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停止执行。
企业取得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保洁服务,未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取得的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银行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问题
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5月前开工的供热管网入网费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供热接口费(入网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同时,上述服务符合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条件,因此,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支付的土地价款抵扣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在项目发生地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因总公司与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土地价款由总公司名义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可凭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按规定扣除土地出让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开具发票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四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中不得开具发票规定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纳税申报时,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金额在申报表如实填报的同时,在无票收入栏次填报相同的正数销售额。
企业营业税发票重新开票的问题
2016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现原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开具蓝字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以及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如期间费用涉及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也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其中,“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应按照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剩余建设规模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剩余建设规模之和计算。剩余建设规模是指尚未交付(或转为固定资产)的开发产品建设规模。
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属于购买不动产租赁服务,依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如果租入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不能全部抵扣,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分摊进项税。
查补营业税的纳税人补开发票的问题
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试点前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因税收检查等原因补缴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政府合作企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奖励费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老客户推荐新客户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给老客户的奖励费,应按照“经纪代理”税目缴纳增值税。
申请使用定额发票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以下业务,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无法满足其开票需求的,可以申请使用定额发票:1.火车站小件寄存业务;2.集贸市场按次收取的临时摊位管理费;3.企业经营中面向个人集中、定额收取的费用,如考务费、学历认证费等;4.入户上门收取的垃圾清理费;5.旅游景点兼营的游船、泳圈等租赁服务业务。
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该公告规定可以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暂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废止。
代收车船税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明确,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九条“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