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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但其中最需明确的主体问题却未得到清晰的界定。众所周知,传统的民事诉讼规定原告必须是纠纷之直接利害关系人,此种原告适格的理论使得许多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得不到解决,推宄缘由,盖我国法律未解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故对这一问题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是深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