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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培养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行动能力,首要是培养其行动意识,其次要改变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并在实践活动中提高学生的行动能力。
【关键词】法律事务专业;行动意识;行动能力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与本科院校培养相比,存在重大差异,对此,笔者意图对目前人才培养误区中的学生行动能力培养的缺失作一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当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误区
(一)传统的学科教学模式制约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高职特色
由于高职院校发展普遍晚于普通高校,因此,在教育教学模式上,往往会模仿本科院校的教育模式,比如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就基本上采用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模式。实际上,本科院校学生接受的是四年制法学理论教育,而高职院校学生只有三年,如果纯粹按照本科院校的模式来运行,就会脱离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所要求的“务实”特色。其二在培养目标上,相当部分高职院校机械地把培养目标锁定在基层法律工作者或司法职业助理领域,使得教师在教学方面很茫然,不知道怎样教学才能满足这个目标,索性照搬本科法学理论教育的那一套。有的高职学校甚至还提出“职业法律人”的培养目标,须知,“职业法律人”的培养是建立在系统的法律教育基础上的,在打造职业法律人方面,法律事务专业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相差甚远。笔者认为,通过法律事务专业知识的学习,学生更有价值的是获得法律的思维和理念,以及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正如德国法学大师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法学对人的智识乐于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这种法学的润养。”[1]
(二)人才评价方式的单一性导致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众所周知,传统教育由于过分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造就了一批高分低能的学生群体。而目前的法律事务专业教育采用的也是传统人才评价的方式,存在着对学生的评估方法比较单一,主要以考试分数进行评价的现象。这就给学生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是一种制造分数的工具,并没有其他实用价值。所以,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往往拿着与本科院校学生同样厚重的书本,不是走向实践,而是走到自习室,努力地去考高分来博得教师的青睐和同学的承认,传统教育人才评价方式的误区,导致了在教学中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而与职业院校的培养宗旨背道而驰。姜太源教授就曾针对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和办学宗旨,提出“学生对知识的建构过程应与工作过程中的行动实现融合”,“教学过程应在着眼于‘为了行动而学习和通过行动来学习’的‘行动体系’中进行,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行动体系’课程体系”[2]。
(三)就业理念的狭隘是制约法律事务专业发展的瓶颈
在高职院校里,相当部分学生,甚至包括教师都存在这样的错误理念:学什么就必须做什么,这就是所谓的“专业对口”。但通过对2010届法律事务专业126名学生实习单位的问卷调查显示,93%的学生在非法律事务岗位上工作,只有7%的实习生直接从事律师助理,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业务;在2009届87名毕业生中,只有1名学生考上公务员,在当地的司法局工作。笔者认为,就业是学生综合素质体现的结果,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当然是有联系的,但不是必然的“专业对口”联系。第三方调查公司麦可思曾发布一期调查报告,首次披露了“就业困难”的10个“红牌专业”。高职专业中,被亮“红牌”的有:临床医学、法律文秘、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际金融、工商管理、经济管理、法律事务、汉语言文学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3]
因此,如果我们把就业仅仅定位于专业对口,将会把法律事务专业带到一个死胡同。现实的就业形势迫使法律事务专业应该转换观念,我们要培养学生主动择业的意识与能力,可以说,当今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不仅仅是求职者,而且还可以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和行动者。即我们要打造学生的行动意识和行动能力来适应社会的变化需求。
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行动能力培养的对策
(一)注重适应能力教育,培养法律事务人才的行动意识
由于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法律知识、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人文综合素质的法律实用型人才,是培养面向管理、服务、生产、建设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人才,要求具有较突出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相比,更贴近社会,特别是社会基层。而今,由于社会对法学、法律专业的劳动力市场需求趋于饱和,而每年仍然有大量的法学硕士,法学本科生,法律事务专科生毕业,因此,在求职就业中,绝大多数同学都存在专业不对口的问题。如何造就我们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较强的竞争力?笔者认为在对学生进行理论教育,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更应该培养他们的行动意识。苏力先生就主张法学要务实与世俗,“它必须始终关注现实,回答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关心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是一种非常讲求功利的学问。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化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排除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4]所以,社会现实要求我们对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培养要关注社会需求,多在培养学生的行动能力方面下功夫。
(二)改变传统教育理念,培养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行动素质
我国的教育体制长期不能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学校和家庭对学生的评价仍局限在学习成绩这一单一标准。刚入学的新生中相当部分还存在“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现象。而这种培养模式脱离了市场经济和社会需要的轨道,导致学子们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屡屡碰壁,无所适从。重庆力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尹明善先生做客中央二台经济频道对话栏目,曾谈到企业选择人才的标准为:第一、胆量甚于见识;第二、通才胜过专才;第三、窗外事比圣贤书更重要。所以我们应该改革传统的教育理念,使我们培养的学生素质更符合社会、企业的实际需要。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要拓宽自己的就业渠道,行动能力的培养是取得成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正如德国现代教学法的奠基人卡门纽斯认为:“教学法的首要目标,同时也是最终目标是寻找并明确一种授课方式,学生在老师讲得少的情况下能学到更多的东西;学校里面噪音更少,学生不会感到无聊,不必付出无谓的努力,能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愉悦以及切实的成功。”所以,法律事务专业教师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以学生行动为导向,着重培养学生的行动能力。
(三)强调实践训练,培养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行动能力
无论是培养学生的行动意识还是行动能力,都要把落到实处,给学生以真正的實践训练,使其毕业后具有不畏艰难、把握机会的意识。善于组织,敢于创业。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在课程教学中引入行动导向教学法,因为它能很好地融合教学模式与学习模式,在帮助学生自主获取信息,思想,技能,思维方式及表达方式时,也教导他们如何学习。在这个教学过程中所不同于传统教学过程的是它实现了教师和学生的和谐互动,教师由传统教学中的说教者变成引导者,协调者,组织者。学生由传统的听众变成了项目的策划者,计划的制定者,问题的讨论者,角色的扮演者,成果的拥有者,突出了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现代职业教育思想。
2.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开展模拟角色试验。比如说讲公司的结构时,可由学生模拟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公司经理,上市公司秘书、部门主管等角色,对不同角色所应具备的经济法律技能实施模拟,提高学生的角色意识和操作能力。
3.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积极有效的实习。利用寒暑假,让学生走进法院、律师事务所、公司。通过书写诉状、参与开庭和案件执行等环节,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
参考文献
[1]田志娟.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11.
[2]姜太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164-165.
[3]大学生就业最新调查报告出炉“红黄绿牌”专业看这里[J].东方今报,2010-05-19.
[4]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160.
作者简介:石庆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关键词】法律事务专业;行动意识;行动能力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与本科院校培养相比,存在重大差异,对此,笔者意图对目前人才培养误区中的学生行动能力培养的缺失作一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当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误区
(一)传统的学科教学模式制约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高职特色
由于高职院校发展普遍晚于普通高校,因此,在教育教学模式上,往往会模仿本科院校的教育模式,比如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就基本上采用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模式。实际上,本科院校学生接受的是四年制法学理论教育,而高职院校学生只有三年,如果纯粹按照本科院校的模式来运行,就会脱离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所要求的“务实”特色。其二在培养目标上,相当部分高职院校机械地把培养目标锁定在基层法律工作者或司法职业助理领域,使得教师在教学方面很茫然,不知道怎样教学才能满足这个目标,索性照搬本科法学理论教育的那一套。有的高职学校甚至还提出“职业法律人”的培养目标,须知,“职业法律人”的培养是建立在系统的法律教育基础上的,在打造职业法律人方面,法律事务专业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相差甚远。笔者认为,通过法律事务专业知识的学习,学生更有价值的是获得法律的思维和理念,以及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正如德国法学大师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法学对人的智识乐于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这种法学的润养。”[1]
(二)人才评价方式的单一性导致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众所周知,传统教育由于过分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造就了一批高分低能的学生群体。而目前的法律事务专业教育采用的也是传统人才评价的方式,存在着对学生的评估方法比较单一,主要以考试分数进行评价的现象。这就给学生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是一种制造分数的工具,并没有其他实用价值。所以,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往往拿着与本科院校学生同样厚重的书本,不是走向实践,而是走到自习室,努力地去考高分来博得教师的青睐和同学的承认,传统教育人才评价方式的误区,导致了在教学中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而与职业院校的培养宗旨背道而驰。姜太源教授就曾针对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和办学宗旨,提出“学生对知识的建构过程应与工作过程中的行动实现融合”,“教学过程应在着眼于‘为了行动而学习和通过行动来学习’的‘行动体系’中进行,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行动体系’课程体系”[2]。
(三)就业理念的狭隘是制约法律事务专业发展的瓶颈
在高职院校里,相当部分学生,甚至包括教师都存在这样的错误理念:学什么就必须做什么,这就是所谓的“专业对口”。但通过对2010届法律事务专业126名学生实习单位的问卷调查显示,93%的学生在非法律事务岗位上工作,只有7%的实习生直接从事律师助理,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业务;在2009届87名毕业生中,只有1名学生考上公务员,在当地的司法局工作。笔者认为,就业是学生综合素质体现的结果,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当然是有联系的,但不是必然的“专业对口”联系。第三方调查公司麦可思曾发布一期调查报告,首次披露了“就业困难”的10个“红牌专业”。高职专业中,被亮“红牌”的有:临床医学、法律文秘、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际金融、工商管理、经济管理、法律事务、汉语言文学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3]
因此,如果我们把就业仅仅定位于专业对口,将会把法律事务专业带到一个死胡同。现实的就业形势迫使法律事务专业应该转换观念,我们要培养学生主动择业的意识与能力,可以说,当今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不仅仅是求职者,而且还可以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和行动者。即我们要打造学生的行动意识和行动能力来适应社会的变化需求。
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行动能力培养的对策
(一)注重适应能力教育,培养法律事务人才的行动意识
由于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法律知识、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人文综合素质的法律实用型人才,是培养面向管理、服务、生产、建设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人才,要求具有较突出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相比,更贴近社会,特别是社会基层。而今,由于社会对法学、法律专业的劳动力市场需求趋于饱和,而每年仍然有大量的法学硕士,法学本科生,法律事务专科生毕业,因此,在求职就业中,绝大多数同学都存在专业不对口的问题。如何造就我们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较强的竞争力?笔者认为在对学生进行理论教育,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更应该培养他们的行动意识。苏力先生就主张法学要务实与世俗,“它必须始终关注现实,回答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关心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是一种非常讲求功利的学问。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化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排除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4]所以,社会现实要求我们对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培养要关注社会需求,多在培养学生的行动能力方面下功夫。
(二)改变传统教育理念,培养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行动素质
我国的教育体制长期不能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学校和家庭对学生的评价仍局限在学习成绩这一单一标准。刚入学的新生中相当部分还存在“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现象。而这种培养模式脱离了市场经济和社会需要的轨道,导致学子们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屡屡碰壁,无所适从。重庆力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尹明善先生做客中央二台经济频道对话栏目,曾谈到企业选择人才的标准为:第一、胆量甚于见识;第二、通才胜过专才;第三、窗外事比圣贤书更重要。所以我们应该改革传统的教育理念,使我们培养的学生素质更符合社会、企业的实际需要。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要拓宽自己的就业渠道,行动能力的培养是取得成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正如德国现代教学法的奠基人卡门纽斯认为:“教学法的首要目标,同时也是最终目标是寻找并明确一种授课方式,学生在老师讲得少的情况下能学到更多的东西;学校里面噪音更少,学生不会感到无聊,不必付出无谓的努力,能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愉悦以及切实的成功。”所以,法律事务专业教师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以学生行动为导向,着重培养学生的行动能力。
(三)强调实践训练,培养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行动能力
无论是培养学生的行动意识还是行动能力,都要把落到实处,给学生以真正的實践训练,使其毕业后具有不畏艰难、把握机会的意识。善于组织,敢于创业。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在课程教学中引入行动导向教学法,因为它能很好地融合教学模式与学习模式,在帮助学生自主获取信息,思想,技能,思维方式及表达方式时,也教导他们如何学习。在这个教学过程中所不同于传统教学过程的是它实现了教师和学生的和谐互动,教师由传统教学中的说教者变成引导者,协调者,组织者。学生由传统的听众变成了项目的策划者,计划的制定者,问题的讨论者,角色的扮演者,成果的拥有者,突出了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现代职业教育思想。
2.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开展模拟角色试验。比如说讲公司的结构时,可由学生模拟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公司经理,上市公司秘书、部门主管等角色,对不同角色所应具备的经济法律技能实施模拟,提高学生的角色意识和操作能力。
3.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积极有效的实习。利用寒暑假,让学生走进法院、律师事务所、公司。通过书写诉状、参与开庭和案件执行等环节,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
参考文献
[1]田志娟.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11.
[2]姜太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164-165.
[3]大学生就业最新调查报告出炉“红黄绿牌”专业看这里[J].东方今报,2010-05-19.
[4]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160.
作者简介:石庆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