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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网络婚介、电视相亲雨后春笋般遍布城乡,一些不法婚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信息核实不严等,对征婚者造成损失。遭遇婚介纠纷,如何维权?
婚介只是搭桥,被骗只能自己担责?
【案例】42岁的谢女士在某婚介所交了1800元的服务费后,婚介所提供的一位男士的资料显示:康安,51岁,离异,某个体装饰公司经理,年收入27万元。出于对婚介所的信任,谢女士与康安确定了恋爱关系。其间,康安向谢女士借款11万余元后突然消失。经公安机关查实,康安工作、收入与实际不符,其真名为安宝华。谢女士要求婚介所退还中介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谢女士交了相应的服务费,婚介所提供征婚服务,双方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而婚介所为谢女士提供的征婚对象存在明显虚假。这说明婚介所要么未审核安宝华的身份证,要么审核不细。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婚介所应双倍退还谢女士的服务费。
至于谢女士自愿借款损失11万元,是安宝华涉嫌犯罪行为导致,谢女士受骗与婚介所以何姓名介绍并无因果关系。谢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轻信他人出借钱款,自身未尽到谨慎义务,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婚介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多大责任?
【案例】张小姐向一家婚介公司交纳8888元服务费,婚介公司为张小姐提供VIP会员服务,并很快为张小姐联系到一位某公司销售部经理齐先生,还向张小姐出具了齐先生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当张小姐询问这些信息是否真实时,婚介公司回答没问题。两人见面后,张小姐非常满意。可在后来近半年的交往中,张小姐被骗8万元。后经公安机关查证,齐先生真名为马伟志,是一名有妇之夫;婚介公司只是接受了齐先生提供的虚假复印件,并未核实真实情况。张小姐要求退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时,婚介公司予以拒绝。
【点评】《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婚介公司根本未核查齐先生的真实信息,对齐先生提供虚假身份等信息持放任态度,这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张小姐完全有法律依据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承担次要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婚介参与骗财,应担何责?
【案例】29岁的阿贵从街头看到一条征婚广告:“女方田某,33岁,因丈夫无生育能力而离婚,欲寻26岁至35岁身体强健、有知识、有气质的男士为伴侣。”阿贵当即与这家婚介所联系,婚介所以各种名义索取阿贵服务费1700元。见面后田小姐对阿贵表示满意,此后,婚介所又让双方各交诚意押金3000元,阿贵还需要向女方交保证金5000元。后田小姐没了踪影,阿贵找到婚介,对方拒绝赔偿阿贵的损失。
【点评】阿贵可以婚介所与田小姐涉嫌联手诈骗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查实两嫌疑犯是属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事先合谋,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阿贵钱财,则构成合伙诈骗犯罪。阿贵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退还服务费,赔偿全部损失。若婚介所老板确实不知情,即未与之合谋、也未参与诈骗犯罪行为,那么,阿贵可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婚介所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可要求赔偿其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电视相亲遭遇有妇之夫,如何索赔?
【案例】31岁的田晓丽于去年末参加了某电视台举办的相亲节目,并当即有幸与男嘉宾贾某牵手结缘。当田晓丽沉浸在热恋之时,贾某乡下的妻子突然出现在田晓丽的面前。原来,尽管贾某与妻子因长期分居两地感情疏远,但并未离婚。田晓丽无法经受打击,患上失眠症,几次就医病情仍未治愈。田晓丽要求贾某承担责任,贾某却避而不理;找电视节目组,回答是贾某的欺骗行为应由他本人担责。
【点评】田晓丽可以向电视节目组、贾某分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加相亲节目的所有嘉宾,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单身未婚者(包含离婚后未再婚者)。作为组织者的相亲节目组具有审查、核实嘉宾真实婚姻状况的责任;正是因该电视节目组疏忽或审查不到位,让有妇之夫的贾某违法参加相亲,致使田晓丽在媒体现场直播的公开场合下受骗,不仅给田晓丽的身心造成较严重的伤害,更严重地损害了田晓丽作为未婚女子的名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第49条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有妇之夫贾某前来参加相亲节目,显然是弄虚作假、隐瞒了真实婚姻身份,无疑是一种欺骗行为。因贾的欺骗行为,导致田晓丽精神上遭遇沉重打击,对此,田晓丽可通过协商或诉诸法律向贾某主张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 张秀格 [email protected])
婚介只是搭桥,被骗只能自己担责?
【案例】42岁的谢女士在某婚介所交了1800元的服务费后,婚介所提供的一位男士的资料显示:康安,51岁,离异,某个体装饰公司经理,年收入27万元。出于对婚介所的信任,谢女士与康安确定了恋爱关系。其间,康安向谢女士借款11万余元后突然消失。经公安机关查实,康安工作、收入与实际不符,其真名为安宝华。谢女士要求婚介所退还中介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谢女士交了相应的服务费,婚介所提供征婚服务,双方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而婚介所为谢女士提供的征婚对象存在明显虚假。这说明婚介所要么未审核安宝华的身份证,要么审核不细。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婚介所应双倍退还谢女士的服务费。
至于谢女士自愿借款损失11万元,是安宝华涉嫌犯罪行为导致,谢女士受骗与婚介所以何姓名介绍并无因果关系。谢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轻信他人出借钱款,自身未尽到谨慎义务,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婚介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多大责任?
【案例】张小姐向一家婚介公司交纳8888元服务费,婚介公司为张小姐提供VIP会员服务,并很快为张小姐联系到一位某公司销售部经理齐先生,还向张小姐出具了齐先生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当张小姐询问这些信息是否真实时,婚介公司回答没问题。两人见面后,张小姐非常满意。可在后来近半年的交往中,张小姐被骗8万元。后经公安机关查证,齐先生真名为马伟志,是一名有妇之夫;婚介公司只是接受了齐先生提供的虚假复印件,并未核实真实情况。张小姐要求退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时,婚介公司予以拒绝。
【点评】《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婚介公司根本未核查齐先生的真实信息,对齐先生提供虚假身份等信息持放任态度,这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张小姐完全有法律依据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承担次要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婚介参与骗财,应担何责?
【案例】29岁的阿贵从街头看到一条征婚广告:“女方田某,33岁,因丈夫无生育能力而离婚,欲寻26岁至35岁身体强健、有知识、有气质的男士为伴侣。”阿贵当即与这家婚介所联系,婚介所以各种名义索取阿贵服务费1700元。见面后田小姐对阿贵表示满意,此后,婚介所又让双方各交诚意押金3000元,阿贵还需要向女方交保证金5000元。后田小姐没了踪影,阿贵找到婚介,对方拒绝赔偿阿贵的损失。
【点评】阿贵可以婚介所与田小姐涉嫌联手诈骗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查实两嫌疑犯是属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事先合谋,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阿贵钱财,则构成合伙诈骗犯罪。阿贵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退还服务费,赔偿全部损失。若婚介所老板确实不知情,即未与之合谋、也未参与诈骗犯罪行为,那么,阿贵可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婚介所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可要求赔偿其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电视相亲遭遇有妇之夫,如何索赔?
【案例】31岁的田晓丽于去年末参加了某电视台举办的相亲节目,并当即有幸与男嘉宾贾某牵手结缘。当田晓丽沉浸在热恋之时,贾某乡下的妻子突然出现在田晓丽的面前。原来,尽管贾某与妻子因长期分居两地感情疏远,但并未离婚。田晓丽无法经受打击,患上失眠症,几次就医病情仍未治愈。田晓丽要求贾某承担责任,贾某却避而不理;找电视节目组,回答是贾某的欺骗行为应由他本人担责。
【点评】田晓丽可以向电视节目组、贾某分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加相亲节目的所有嘉宾,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单身未婚者(包含离婚后未再婚者)。作为组织者的相亲节目组具有审查、核实嘉宾真实婚姻状况的责任;正是因该电视节目组疏忽或审查不到位,让有妇之夫的贾某违法参加相亲,致使田晓丽在媒体现场直播的公开场合下受骗,不仅给田晓丽的身心造成较严重的伤害,更严重地损害了田晓丽作为未婚女子的名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第49条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有妇之夫贾某前来参加相亲节目,显然是弄虚作假、隐瞒了真实婚姻身份,无疑是一种欺骗行为。因贾的欺骗行为,导致田晓丽精神上遭遇沉重打击,对此,田晓丽可通过协商或诉诸法律向贾某主张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 张秀格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