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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因具有公共道德元素而备受社会公众关注。该案二审法院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例外,扩张审理范围,在实体法层面摒弃公平原则之滥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程序法层面却遭受法教义学质疑。法教义学在处理此类公共案件时容易陷入"明希豪森困境",唯有兼顾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两种视角才能正确理解该案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用"案件社会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真正对此类案件裁判结果起作用的是其背后的社会结构特征。围绕这类公共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