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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助学金是否应该发放给超生的贫困生,这是自助学金设立以来,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一些地区或学校甚至已经出台并施行了限制对超生子女发放助学金的相关办法。本文通过对该问题争议的具体分析,提出了联系国家政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三项措施,并建议贫困生自立、自强,用自己的双手摆脱贫困。
关键词:国家助学金超生贫困生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1)02(a)-0133-01
1 争议概述
翻开贫困档案,可以看到绝大多数的贫困生来自农村多子女家庭,由于其家庭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先,所以将大部分的助学金发放到“超生儿”手中,难免会引起社会舆论的争议。
1.1 “反对说”
(1)超生家庭的贫困,归根结底是不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他们既然能“生”,也自然该“育”,当初做了“决定超生”的错误选择,今天也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贫困后果,作为计划之外的违规超生者自然无权享受国家待遇。
(2)将助学金无条件发放给超生子女,必然会占用和剥夺独生子女理应享有的有限社会资源,这是对守法者的不公,难免让人产生“执行国家政策就要吃亏,违反国家政策反倒能得到更多好处”的不平衡想法,另一方面这样做不仅不会使超生家庭因此而愧疚,相反还会纵容其“等、靠、要”的思想。
(3)不限制对超生子女的助学金发放,是对超生行为的变相“鼓励”,只能加固他们“多子多福”的愚昧观念,导致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
1.2 “支持说”
(1)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助学金政策是两条道路上行使的车,不能将两者生拉硬扯在一起。再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其相应的惩罚措施,超生子女出生以后已经被罚缴了社会抚养费,所以不应该以同样的名目再对其进行限制。
(2)超生作为违反国家政策的错误行为,是上一代人的愚昧造成的,无故责加到子女身上,难免有点“父债子还”的味道。子女是无辜的,没有出生的选择权,不应拿父母的错误惩罚他们。
(3)助学作为是一项慈善事业,理应对所有的贫困生进行平等救助,超生子女也受宪法的保护,他们的权利不应因此而被剥夺。倘若违反政策者对其它的社会资助也都无权享有的话,那么建立在独生子女基础上的助学金,就只能称为“独生子女金了”而非“助学金”了。
2 正确对待助学帮困中超生致贫生的措施
笔者认为,对超生子女的助学帮困问题,应联系国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应该“一棍子打死”,非此即彼。
2.1 应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助学金管理办法的有效对接,从而防止和消除争议滋生的政策根源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规定对违反者其它待遇的限制,而国家的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并未明确与计划生育政策挂钩。在没有明确政策衔接的前提下,争议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由于人口政策中已经规定了超生的处罚措施,根据“一罪不两罚”的原则,国家助学金不应再就同一个原因限制对超生子女的资助。但是算其一生所享有的社会资助以及因此而占用的守法者的资源来看,超生子女对社会所增加的负担一般都远大于当时所罚,从这个方面看,又有种“罚不当罪”的感觉。笔者认为,人口政策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应加强对其一次性惩罚措施的完善,除了规定罚缴社会扶养费外,还应规定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上的限制,或者在提高缴纳社会扶养费的基础上不再与其他的资助限制挂钩。这样既能加大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度,又能减少助学金在执行中的争议和负担,可谓“釜底抽薪”之计。
2.2 在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坚持“有原则”的人道主义
国家助学金是党和政府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从含义上看与公益、慈善有类似之处。如果单从慈善公益的共享性、平等性和无界性的原则来看,限制对超生子女的资助行为,无疑会承担来自人道主义责难的风险。但是助学金工作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公益和慈善,首先助学金管理办法严格上说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完全可以在国家授权的前提下对资助对象进行限制。其次,“以人为本”也应坚持适度原则,不问青红皂白,一味大把资助,并不见得就是人道。从一定意义上说,对违反政策者的无条件人道,就是对遵纪守法者的不人道。因此,在资助金额相对紧缺的情况下,可使同等贫困条件下的独生子女优先获得助学金,或者适当限制超生子女的资助金额比例。这并非歧视也非不平等,而恰是为了追求尊重和平等的真正意义上的人道主义。也就是说,真正的善行还是应当建立在原则的基础之上。
2.3 搞清导致家庭贫困的真正原因,也是助学金发放中应该考虑的因素之一
只看困难结果,不问困难原因,一概大发慈悲,有悖此项活动的初衷。一般来说,超生必然会增加家庭的负担,但有很多超生的家庭依然能通过勤俭努力过上充足富余的生活,同样亦有相当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还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可见,超生并不必然导致贫困,不超生也不尽然能过得富裕。对此应该正确认识,倘若贫困真的由超生导致,那么对其是否资助或资助的程度就应该有所考虑。当然目前并没有衡量这一问题的绝对量化标准,但可参考地域性、政策性、社会转型等因素在导致贫困上所起的作用。总之,选准对象,才能使助学工作真正做到帮其所帮、助其该助。
3 结语:贫困生当自立自强
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给予贫困超生子女以资助。因为长期的国民不平等待遇,会使他们更难摆脱贫困生活,我们有理由对其寄予同情和关怀。再者换个角度思考,只有对超生子女进行资助,让他们更多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才能增加他们脱离祖上愚昧思想的可能性,从而不再走父辈的老路,摆脱恶性循环。也就是说,治贫必须从治愚开始。
另外,大学生一般都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已经具备自食其力的基本能力,所以完全应该通过自己的双手为国家和家庭减轻负担,而不应一味纵容自己“我贫穷,我受助”的不负责人思想。应明确,资助的最终目的是让贫困生摆脱贫穷,而不是让其养成动辄伸手讨要的习惯。
参考文献
[1] 杨凤霞.贫困生家庭人口众多必须正视[N].中国青年报,2006-07-25.
[2] 干雄焱,杨旭春.教育支出:贫困农民不堪的重负[N].延安日报,2005(1).
[3] 胡俊生,李期.怎样破解助学帮困中的超生致贫难题[J].甘肃社会科学,2007(6).
关键词:国家助学金超生贫困生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1)02(a)-0133-01
1 争议概述
翻开贫困档案,可以看到绝大多数的贫困生来自农村多子女家庭,由于其家庭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先,所以将大部分的助学金发放到“超生儿”手中,难免会引起社会舆论的争议。
1.1 “反对说”
(1)超生家庭的贫困,归根结底是不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他们既然能“生”,也自然该“育”,当初做了“决定超生”的错误选择,今天也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贫困后果,作为计划之外的违规超生者自然无权享受国家待遇。
(2)将助学金无条件发放给超生子女,必然会占用和剥夺独生子女理应享有的有限社会资源,这是对守法者的不公,难免让人产生“执行国家政策就要吃亏,违反国家政策反倒能得到更多好处”的不平衡想法,另一方面这样做不仅不会使超生家庭因此而愧疚,相反还会纵容其“等、靠、要”的思想。
(3)不限制对超生子女的助学金发放,是对超生行为的变相“鼓励”,只能加固他们“多子多福”的愚昧观念,导致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
1.2 “支持说”
(1)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助学金政策是两条道路上行使的车,不能将两者生拉硬扯在一起。再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其相应的惩罚措施,超生子女出生以后已经被罚缴了社会抚养费,所以不应该以同样的名目再对其进行限制。
(2)超生作为违反国家政策的错误行为,是上一代人的愚昧造成的,无故责加到子女身上,难免有点“父债子还”的味道。子女是无辜的,没有出生的选择权,不应拿父母的错误惩罚他们。
(3)助学作为是一项慈善事业,理应对所有的贫困生进行平等救助,超生子女也受宪法的保护,他们的权利不应因此而被剥夺。倘若违反政策者对其它的社会资助也都无权享有的话,那么建立在独生子女基础上的助学金,就只能称为“独生子女金了”而非“助学金”了。
2 正确对待助学帮困中超生致贫生的措施
笔者认为,对超生子女的助学帮困问题,应联系国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应该“一棍子打死”,非此即彼。
2.1 应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助学金管理办法的有效对接,从而防止和消除争议滋生的政策根源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规定对违反者其它待遇的限制,而国家的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并未明确与计划生育政策挂钩。在没有明确政策衔接的前提下,争议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由于人口政策中已经规定了超生的处罚措施,根据“一罪不两罚”的原则,国家助学金不应再就同一个原因限制对超生子女的资助。但是算其一生所享有的社会资助以及因此而占用的守法者的资源来看,超生子女对社会所增加的负担一般都远大于当时所罚,从这个方面看,又有种“罚不当罪”的感觉。笔者认为,人口政策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应加强对其一次性惩罚措施的完善,除了规定罚缴社会扶养费外,还应规定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上的限制,或者在提高缴纳社会扶养费的基础上不再与其他的资助限制挂钩。这样既能加大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度,又能减少助学金在执行中的争议和负担,可谓“釜底抽薪”之计。
2.2 在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坚持“有原则”的人道主义
国家助学金是党和政府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从含义上看与公益、慈善有类似之处。如果单从慈善公益的共享性、平等性和无界性的原则来看,限制对超生子女的资助行为,无疑会承担来自人道主义责难的风险。但是助学金工作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公益和慈善,首先助学金管理办法严格上说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完全可以在国家授权的前提下对资助对象进行限制。其次,“以人为本”也应坚持适度原则,不问青红皂白,一味大把资助,并不见得就是人道。从一定意义上说,对违反政策者的无条件人道,就是对遵纪守法者的不人道。因此,在资助金额相对紧缺的情况下,可使同等贫困条件下的独生子女优先获得助学金,或者适当限制超生子女的资助金额比例。这并非歧视也非不平等,而恰是为了追求尊重和平等的真正意义上的人道主义。也就是说,真正的善行还是应当建立在原则的基础之上。
2.3 搞清导致家庭贫困的真正原因,也是助学金发放中应该考虑的因素之一
只看困难结果,不问困难原因,一概大发慈悲,有悖此项活动的初衷。一般来说,超生必然会增加家庭的负担,但有很多超生的家庭依然能通过勤俭努力过上充足富余的生活,同样亦有相当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还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可见,超生并不必然导致贫困,不超生也不尽然能过得富裕。对此应该正确认识,倘若贫困真的由超生导致,那么对其是否资助或资助的程度就应该有所考虑。当然目前并没有衡量这一问题的绝对量化标准,但可参考地域性、政策性、社会转型等因素在导致贫困上所起的作用。总之,选准对象,才能使助学工作真正做到帮其所帮、助其该助。
3 结语:贫困生当自立自强
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给予贫困超生子女以资助。因为长期的国民不平等待遇,会使他们更难摆脱贫困生活,我们有理由对其寄予同情和关怀。再者换个角度思考,只有对超生子女进行资助,让他们更多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才能增加他们脱离祖上愚昧思想的可能性,从而不再走父辈的老路,摆脱恶性循环。也就是说,治贫必须从治愚开始。
另外,大学生一般都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已经具备自食其力的基本能力,所以完全应该通过自己的双手为国家和家庭减轻负担,而不应一味纵容自己“我贫穷,我受助”的不负责人思想。应明确,资助的最终目的是让贫困生摆脱贫穷,而不是让其养成动辄伸手讨要的习惯。
参考文献
[1] 杨凤霞.贫困生家庭人口众多必须正视[N].中国青年报,2006-07-25.
[2] 干雄焱,杨旭春.教育支出:贫困农民不堪的重负[N].延安日报,2005(1).
[3] 胡俊生,李期.怎样破解助学帮困中的超生致贫难题[J].甘肃社会科学,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