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性骚扰”立法的台前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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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妇联向本刊提供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广州市妇女权益被侵害的投诉案件近年来大幅度增加,全市妇联系统2008年共接到妇女群众来访、来信,来电15849宗,一年接到的投诉案件就相当于1992年至1996年五年的投诉总量
  在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的印象中,广州至今只有一宗性骚扰官司是受侵害妇女获胜的。
  李建兰忧心忡忡地告诉本刊记者,虽然《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施行已有13年历史,但近年来广州市妇女权益受侵害的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2010年6月1日,经过重新制定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开始施行,其中“性骚扰”的五种方式、相关单位的预防和制止责任、受害妇女的求助渠道等内容均被明确写入新规定这—地方性法规中。
  
  性骚扰高发区的尴尬
  广州市妇联向本刊提供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广州市妇女权益被侵害的投诉案件近年来大幅增加,全市妇联系统2008年共接到妇女群众来访、来信、来电15849宗,一年接到的投诉案件就相当于1992年至1996年五年的投拆总量。
  “对于性骚扰,妇联接到的投诉并不多,我们认为这是—种表象,其实在一些工作场所或者其他较为私密的空间,近年来发生性骚扰行为的现象还是相当普遍的。但是,绝大多数受侵害的妇女都采取回避忍让的态度,不愿或者不敢投诉。”李建兰分析,“这与性骚扰的特征有关,性骚扰行为隐蔽性高,大多发生在两人之间,所以取证、举证困难,再加上相关法制不健全,司法机关难以立案处理,这就造成受到性骚扰的妇女面临‘投诉无门’、‘诉讼难胜’的尴尬境地。”
  “在性骚扰面前,妇女往往是弱势群体,如果‘投诉无门’、‘诉讼难胜’的情况长此下去,这对妇女权益的侵害是相当严重的。”在李建兰的印象中,广州至今只有一宗性骚扰官司是受侵害妇女获胜的。
  李建兰对此案记忆犹新:28岁的广州女职员小A,原本在广州一家日资企业森六塑件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8月,横山宏明成为小A的上司后,经常对小A动手动脚。因不堪其骚扰,小A多次向公司投诉。2008年12月的公司年终忘年会上,横山宏明的骚扰变本加厉,对小A强吻、搂抱、抓胸,小A终于忍无可忍,于是正式向公司投诉,并提出由横山宏明书面道歉及公司担保她不再受性骚扰两项要求。森六塑件有限公司随后召开情况反映和协调会,“被开除”的处理结果令小A大失所望。2009年3月,小A愤然将横山宏明和公司告上法庭。萝岗区法院一审判定横山宏明的行为构成性骚扰,责其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3000元。
  “性骚扰案一般因缺乏证据难以胜诉。小A幸亏有同事在公司年终忘年会上拍下的被告对其实施性骚扰的照片,方才打赢了一审官司,对于该案的终审判决和执行情况,有关方面此后一直没有公布。”李建兰颇有感触地说。
  “针对性骚扰以及其他一些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新问题,我们一直在倡议重新制定—套法规,来维护广州妇女的权益。”李建兰说,“早在四年前,市妇联就提议修改旧法,曾经两次向广州市人大提交新规定的草案,因为涉及一些立法难题,两次均未通过。”李建兰还记得,2007年她接任市妇联主席之后的首要之事,就是邀请中山大学、暨南大学的法学专家再次成立“修法小组”,此后她身为人大代表,牵头找了另外9位人大代表联名会签,于2009年3月将新规定草案提交给广州市人大会议审议,此后又经过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和三次审议,于2009年12月1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又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李建兰等10位人大代表对于重新制定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提案并非杞人忧天,其实,广州近十年来一直是“性骚扰”的高发区。
  2001年9月,《新快报》对100位常乘公交车的女性调查所得,六成多的广州女性亲身经历过或亲眼见过性骚扰,不知道的仅占一成多。被骚扰的女性年龄大都在18岁至25岁之间,骚扰者集中在25岁至40岁之间,身份从白领到民工都有。最常见的是故意用身体紧贴女性身体,左蹭右蹭。调查显示,六成被骚扰者都会默不作声,尽量躲避,只有不到一成的女性会大声斥责对方。
  2005年8月,《新快报》记者曾在广州街头随机采访了20名女性。在接受记者采访的20名女性中,所有女性都表示曾受到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其中,19人遭到2次以上的性骚扰,18人遭到2种以上不同的性骚扰。在遭到的性骚扰中,18人曾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过身体接触,18人听到过黄色笑话,16人遭到过言语挑逗、刺探隐私,2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8人遇到过电话或短信骚扰。19名遭到性骚扰的女性均选择了沉默。
  2008年3月,中山大学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中心随机抽取广州市四所中学的初一至高一年级学生进行调查,共得到有效问卷864份,该调查发现,近八成广州中学生曾遭遇网络色情资讯侵扰及性骚扰,其中,七成多被访者遭遇“有人向你吹嘘自己的性经验或谈论猥琐性话题”,接近48.7%的被访者遭遇“有人借故追问你的性经验”,25.8%的被访者“不情愿之下被要求通过网络视频裸露身体”。此外,女生较男生遭遇‘对方死缠烂打地约你见面”要高出近30个百分点。
  
  从“投诉无门”到“投诉有门”
  “广州属于较大的市,只能进行有限度的立法,但是在这个‘有限’之中,我们还是尽了最大努力!”对于《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颁布施行,广州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邢翔如此评价。
  邢翔在论证、审议新规定时,曾专门对我国“性骚扰”条款进行了研究,她对本刊记者介绍说:“‘性骚扰’这个词最早出现于中国法律条款,就是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等,都没有‘性骚扰’条款。”
  “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什么是性骚扰,怎样界定性骚扰行为,都没有明确定义,只是对‘禁止性骚扰’进行了宣示性规定,虽然条款立了,但是没有细则,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公安、法院等接到此类报案或诉讼,只能按比较相近的《民法通则》上的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猥亵他人’’的条款或者《刑法》中有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条款进行相应地处理。”邢翔为女同胞抱打不平,她感慨,“本来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已经羞于公开,再加上举证困难、无法可依,这些妇女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呢?”
  “广州原先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只有19条,而新规定增加到41条,其中直接与‘性骚扰’相关的就有4 条,这无疑是一大进步!”邢翔进一步解释道:“新规定明确列举了性骚扰的五种方式,即‘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也就是说,受到‘性骚扰’的女性只要对此进行取证、举证,就可以通过有关渠道来为自己维权了。”据介绍,广州市人大组织数批代表和学者分赴北京、上海等地,与当地相关人士探讨交流,以此确保‘性骚扰’立法的规范、严谨和科学性。
  邢翔特别指出,新规定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将承担“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责任。“以前,妇女受到性骚扰之后,‘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般不愿意管,他们认为‘性骚扰’是两人之间的事情,与单位无关。其实,职场‘性骚扰’往往是权力和欲望的产物,实施‘性骚扰’的人可能就是上司、高管甚至老板,受到‘性骚扰’的妇女人微言轻,其权益即使受到严重侵害,也不会被‘用人单位’重视。”
  “过去无法可依,妇联在为妇女维权时总是力不从心。”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为新规定的颁布施行感到十分欣慰,她认为:“新规定首次创设了妇联维权意见书答复制度,强化了妇联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中的地位和作用。”
  李建兰手捧着新规定,为此一一列举: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维护或者协助维护妇女权益;有关单位收到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后,应当调查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在收到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妇女联合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妇女联合会的维权意见书或者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书面督促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李建兰进一步解释说,新规定赋予妇联拥有书面建议、督促整改的权利,这样有利于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比如,很多单位的男上司都是一个人一个办公室,关了门外面的人看不见,这就给“性骚扰”提供了一个方便而隐秘的空间。如果妇联接到了男上司对女下属进行性骚扰的投诉,就会要求将男上司的木头门改成玻璃门,也就是改建透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不管男上司对女下属的性骚扰是否属实,妇联都会要求有关单位将这名女下属调离男上司的部门,让她就职新的岗位,职工方有权要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
  “从‘投诉无门’到‘投诉有门’,新规定更加明确了妇女受到性骚扰之后的投诉渠道,比如‘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者向妇女联合会求助。’在不同的场所,‘女职工受到性骚扰,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求助。妇女在公共场所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李建兰说,以前性骚扰事件处理棘手,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往往置若罔闻,或者相互推诿。“现在就不行了,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责任条款还是相当“软”
  性骚扰立法,广州先行一步。但是,对于刚刚施行的新规定,广州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邢翔认为还有许多遗憾之处。
  “我们在论证新规定的时候,非常希望对性骚扰作一个完整、清晰的定义或者界定。”邢翔回忆当时参考了不少西方法律典籍,她个人曾提出,“性骚扰就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对妇女进行语言、文字、肢体等方面的挑逗或者接触”,但是在论证和审议的过程中,多数法学专家认为,新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既不能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形成纵向抵触,也不能与其他地区的地方立法形成横向冲突,所以广州此次未能对“性骚扰”进行明确定义或者界定,只能“有限地”进行补充和细化。
  “我们无法说明究竟什么是‘性骚扰’,这也许就是新规定最大的缺憾。”邢翔有感而发,她说:“正因如此,我们无法判定哪些性骚扰行为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难以明确性骚扰者应该得到什么制裁。”邢翔并不讳言新规定的不足。
  “外界许多人士曾经呼吁,通过增加性骚扰者违法的成本,以此达到震慑性骚扰的行为,不但要对性骚扰者进行法律制裁,还要让其承担经济赔偿,包括赔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失,有些人士还提出,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通过经济赔偿弥补女职工受到的侵害。”李建兰回忆道,“在我们最初拟订的草案中,的确是有这方面的内容,即要求性骚扰者和用人单位作出经济赔偿,不过,一些法学专家和人大代表对此提出异议,性骚扰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行为,让用人单位担负预防和制止的责任是可行的,但是要单位作出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这—提议此后未被人大审议通过。”
  “新规定的责任条款也是相当‘软’的,也可以说是‘模糊不清’。”邢翔坦承,“新规定要求‘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但是,这些‘单位’不处理怎么办?新规定并没有继续追究责任的条款。”
  邢翔进一步提出建议:性骚扰立法将来需要国家层面进一步建构与完善,需要—个完整的、清晰的制度安排,首先,要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的定义或者界定;其次,需要通过修订《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侵权责任法》等配套法规,对于性骚扰条款进行补充。“性骚扰在法学理论上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概念,不断完善立法就是为了定纷止争。”
  正如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所言:“禁止性骚扰是世界性的法律难题,这不是广州乃至中国能够一下子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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