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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政府为农民设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其社会保障属性内在地要求通过立法来强制实施。其立法必须解决三个基本问题,即立法依据、部门法归属、立法体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运行了七年,形成了"新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具有了立法的道义和社会实践依据,应纳入到社会保险立法范畴中去,并形成一个粗细结合、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合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