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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各个城市的建设进程都得到了极为明显的提升,地方政府对于一些传统建筑所进行的资源开发工作,也导致部分文物遭受了严重的破坏,为文物保护事业的进行,带来了诸多障碍。在城市化背景下,对我国文物保护法理内容展开合理的完善,扩大文物保护的主体范围,对于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大有裨益。
关键词:城市化;文物保护;法理分析
在近些年,关于名人故居被拆迁的新闻报道不绝于耳,并且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其人口数量也呈现出了爆炸式的增长,较大的人口基础,带动了城市地产行业的发展,这在改善民众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为一些文化建筑产生了负面影响。在研究中发现,当前不少城市的政府部门,对于文物建筑的处理建议,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进行直接的“拆除”,为城市扩建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另一种是过度的“开发”,忽视文物建筑本身所能承受的发展压力。这两种情况,都为城市的多元性发展产生了阻碍,所以相关人员应该从文物保护法理的内容出发,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妥善化的处理。
1.城市化背景下文物保护的困境分析
1.1保护理念有待健全
这对文物的保护工作,不少人都存在着一种歪曲的观点,认为以传统建筑为代表的“老建筑”,应该对那些具有新文化特点的“新建筑”让位,并且部分群众审美习俗的变化,也让其对传统文化内容产生了一些负面化的认识。文物保护理念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大家对传统文物所进行的破坏,为了满足一时的利益需求,对那些古文化建筑进行了永久性的损毁,当开发区与文物保护区发生重叠的时候,部分群众选择了利益,使文物保护措施形同虚设。
1.2旅游發展压力过大
近些年,发展城市旅游建设工作,已然是政府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为了将文物的资源价值进行最大化发展,相关利益群体对文物进行了破坏性的开发,导致不少文物受损。比如常见的缆车、宾馆等基础设施,极大破坏了文化遗产地的原真性;其次,游客在对文物内容进行参观的过程中,其不良的观光行为,也会为文物产生严重的影响,像乱涂乱画、不文明拍摄等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文物发生不可逆的损坏。
2.城市化文物保护困境中的法理分析
2.1价值观念的矛盾冲突
根据相关内容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人类对于财富的追求比较倾向于“最大化”的方向。通传统的功利主义不停,这种观念更多强调的是效率和收益,并以此来确立了相关的法律思想基础。但是在实际研究中发现,这套理论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也即是在根据文物保护法理对破坏人的行为进行惩处时,当惩罚力度较小时,那么在文化精神的文物保护领域,其效果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施展。
2.2文物所有权问题的思考
国有文物的所有权虚设,这也为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根据相关保护法的内容,大多数的不可移动文物,都属于国家,除此之外,均归个人所有,这也就导致一些国有文物的权属界定不清。像一些企业对文物进行了大力的保护,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企业毕竟是以经济利益所存在的,所以文物的实际保护经费,难以得到全面性的落实,容易发生“公共悲剧”。
3.在城市化背景下完善文物保护的法律内容
针对城市化的背景,要想对文物进行妥善的保护,首先应该对文物建立登陆制度,健全相关的管理内容。像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列举,解决其潜在的拆除危机;利用有效的宣传手段,帮助民众树立良好的保护意识,令其主动参与到文物保护的队伍中来;同时建立妥善的文物研究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文物研究工作的科技水平,提升文物等级制度的工作质量。民间的文物保护组织所进行的活动,应该尽可能贴近公众事项,行政机关可以记住法律内容对其进行监督,特殊情况下,可以简化相关程序,给予政府拨款,推动其宣传工作。
其次,则是应该扩大文物保护的主体范围。之前文物保护工作大都是由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来负责,行政机关的功能性过于繁琐,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着遗漏,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扩大文物保护工作的主体范围,对其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行合理化的增强,这样也能顺势推动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像在法律的基础上设立文物保护基金,发行福利彩票,利用社会的闲散资金,对文物进行保护。像针对文物经营权,可以将其划分为餐饮、住宿、纪念品等不同内容,通过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将管理、经营、监督工作独立开来,突显文化遗产的自身价值。
结语
总而言之,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当下,对于文物保护法理的内容,相关工作人员应该重视,结合实际情况,从基础性的内容入手,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为我国文明城市的建设,奠定稳固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赵东.数字化生存下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D].山东大学,2014.
[2]张舜玺,马作武.公益与私益之间:论文物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为例[J].法学评论,2013,31(05):62-67.
[3]梁岩妍.城市化背景下的文物保护法理探析[J].河北法学,2013,31(07):137-143.
(作者单位:青田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键词:城市化;文物保护;法理分析
在近些年,关于名人故居被拆迁的新闻报道不绝于耳,并且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其人口数量也呈现出了爆炸式的增长,较大的人口基础,带动了城市地产行业的发展,这在改善民众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为一些文化建筑产生了负面影响。在研究中发现,当前不少城市的政府部门,对于文物建筑的处理建议,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进行直接的“拆除”,为城市扩建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另一种是过度的“开发”,忽视文物建筑本身所能承受的发展压力。这两种情况,都为城市的多元性发展产生了阻碍,所以相关人员应该从文物保护法理的内容出发,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妥善化的处理。
1.城市化背景下文物保护的困境分析
1.1保护理念有待健全
这对文物的保护工作,不少人都存在着一种歪曲的观点,认为以传统建筑为代表的“老建筑”,应该对那些具有新文化特点的“新建筑”让位,并且部分群众审美习俗的变化,也让其对传统文化内容产生了一些负面化的认识。文物保护理念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大家对传统文物所进行的破坏,为了满足一时的利益需求,对那些古文化建筑进行了永久性的损毁,当开发区与文物保护区发生重叠的时候,部分群众选择了利益,使文物保护措施形同虚设。
1.2旅游發展压力过大
近些年,发展城市旅游建设工作,已然是政府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为了将文物的资源价值进行最大化发展,相关利益群体对文物进行了破坏性的开发,导致不少文物受损。比如常见的缆车、宾馆等基础设施,极大破坏了文化遗产地的原真性;其次,游客在对文物内容进行参观的过程中,其不良的观光行为,也会为文物产生严重的影响,像乱涂乱画、不文明拍摄等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文物发生不可逆的损坏。
2.城市化文物保护困境中的法理分析
2.1价值观念的矛盾冲突
根据相关内容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人类对于财富的追求比较倾向于“最大化”的方向。通传统的功利主义不停,这种观念更多强调的是效率和收益,并以此来确立了相关的法律思想基础。但是在实际研究中发现,这套理论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也即是在根据文物保护法理对破坏人的行为进行惩处时,当惩罚力度较小时,那么在文化精神的文物保护领域,其效果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施展。
2.2文物所有权问题的思考
国有文物的所有权虚设,这也为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根据相关保护法的内容,大多数的不可移动文物,都属于国家,除此之外,均归个人所有,这也就导致一些国有文物的权属界定不清。像一些企业对文物进行了大力的保护,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企业毕竟是以经济利益所存在的,所以文物的实际保护经费,难以得到全面性的落实,容易发生“公共悲剧”。
3.在城市化背景下完善文物保护的法律内容
针对城市化的背景,要想对文物进行妥善的保护,首先应该对文物建立登陆制度,健全相关的管理内容。像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列举,解决其潜在的拆除危机;利用有效的宣传手段,帮助民众树立良好的保护意识,令其主动参与到文物保护的队伍中来;同时建立妥善的文物研究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文物研究工作的科技水平,提升文物等级制度的工作质量。民间的文物保护组织所进行的活动,应该尽可能贴近公众事项,行政机关可以记住法律内容对其进行监督,特殊情况下,可以简化相关程序,给予政府拨款,推动其宣传工作。
其次,则是应该扩大文物保护的主体范围。之前文物保护工作大都是由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来负责,行政机关的功能性过于繁琐,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着遗漏,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扩大文物保护工作的主体范围,对其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行合理化的增强,这样也能顺势推动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像在法律的基础上设立文物保护基金,发行福利彩票,利用社会的闲散资金,对文物进行保护。像针对文物经营权,可以将其划分为餐饮、住宿、纪念品等不同内容,通过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将管理、经营、监督工作独立开来,突显文化遗产的自身价值。
结语
总而言之,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当下,对于文物保护法理的内容,相关工作人员应该重视,结合实际情况,从基础性的内容入手,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为我国文明城市的建设,奠定稳固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赵东.数字化生存下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D].山东大学,2014.
[2]张舜玺,马作武.公益与私益之间:论文物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为例[J].法学评论,2013,31(05):62-67.
[3]梁岩妍.城市化背景下的文物保护法理探析[J].河北法学,2013,31(07):137-143.
(作者单位:青田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