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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要环节,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近几年来,长沙市人民政府通过加强政府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了政府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提高了政府行政的效率和能力;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规范政府管理制度,实现政府管理程序化。为实现政府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我们逐步建立了社情民意反馈制度,健全了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了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我们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将行政问责落实到行政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上。市政府制定并报请市人大批准出台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政府公共权力运行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决策、政策文件制定、会议议事、行政监督。工作安排布局、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等各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使政府工作实行制度化管理、流程化操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政府工作规范体系.通过制度规范,进一步改进了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行政质量和执政为民的水平。
建立政府决策制度,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为了进一步完善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我们针对政府行政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从决策的内容、依据、提出、论证、咨询、决定和批准、执行等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突出政府决策参谋机构、研究咨询机构以及群众的论证、评估和分析的作用。通过向社会公示,召开市民座谈会、听证会,进行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了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依法依程序作出决定,并强化对决策执行的督查。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现行政审批简约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突破口。我市除对关系国家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外,其他项目只需备案。自2000年以来,先后三次清理审批项目,共减少各类审批事项1137项。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对296个审批项目的程序性规定进行了审核,并面向社会公布。制定了《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和《长沙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简化程序》,设立政务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项目纳入服务中心,权力下放到窗口,实行窗口服务,对简单项目当即办理,复杂项目承诺办理,特殊项目特殊办理,多家审批联合办理,规模项目全程代办,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做到窗口受理、全程代办、承诺服务、及时回复环环相扣,使绝大多数行政审批事项能在窗口完成审批并办结。通过审批方式改革,变群众跑为干部跑,变多次办为一次办,变拖着办为快速办,变随意办为规范办,提高了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实现政府投资效益化。我们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为核心,改革政府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财政管理框架。相继出台了投融资体制、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集中支付、会计委派等管理制度。对政府投资的各类项目进行基础性、技术性评审,节减了财政资金,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成立六年来,累计完成 1911个工程概、预算项目的评审,评审金额86亿元,核减32亿元,有效地解决了财政投资项目尤其是重点工程项目预算概算、结算超预算、决算超结算的现象。落实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纪律,实行采购项目、用户要求、采购方式和投票结果“四公开,确保政府采购“阳光操作”,规范集中支付制度。我市自2001年起,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权统一上收财政,对财务比较简单的单位,实行集中核算。在此基础上,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构建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并轨运行的新模式,增强了财政资金的调控能力,规范了支出行为,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健全行政督制度,实现行政行为规范化。将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中,有利于政府公共权力的公正运用。为此,我们在行政过程中,始终注重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新闻舆论监督与群众督相结合,依法依程序、多途径进行行政监督。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主动听取市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要求政府各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建立精干的政府督查班子,督促工作落实,检查工作效果,考核工作绩效,推进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行。对政府部门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度,制定了《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对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严格进行行政问责,追究行政责任,并根据所认定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践中我们体会到,搞好政府制度建设要坚持做好以下几点:
把握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性原则。政府制度要与法律法规相一致,既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也不能与地方法规相抵触。要切实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地方法规草案要按要求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制度要与党的规章制度相一致,尤其是涉及廉政建设、行政问责、责任追究、选人用人的制度,不能与党的规章制度相矛盾。二是人民参与原则。要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发挥他们在政府制度建设上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环境。三是与时俱进原则。既要保持政府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又要适应形势要求,适时修改完善,努力做到政府制度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四是贯彻落实原则。既要重视政府制度的制订,更要重视政府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切实提高各项制度的实施率。
健全制度体系。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阳光政府,进一步健全政府制度体系。建立注重竞争与效率、促进公平与正义、提倡谅解与宽容的和谐社会制度。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方面制度建设的同时,要更加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制度建设。特别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制度建设。既要重视主源头制度建设,又要重视支源头制度建设,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既要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又要重视程序性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操作性;既要重视单体性制度建设,又要重视系统性制度建设,形成完备、周密、健全的政府制度网络体系。
强化保障措施。一是要用市场的力量来改造政府的行政管理模式,调整政府的职能结构。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目标,调整政府的职能结构,解决好经济职能强,社会职能弱;社会管制功能强,社会服务功能弱等问题。把不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转出去,由社会主体来承接。把必须由政府承担的维护公共利益、组织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进行公共监督等职能进行分解和分权。二是完善绩效评价。由注重行政投入评估向注重行政产出评估转变。突出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考核体系,坚决纠正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不计经济成本、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发展观。推行综合考核评估,用绩效评价来引导各级政府以最少的资源投入,最低的运行成本,最大程度地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广大人民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三是提高公务员管理经济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要着力培养公务员的战略思维、创新精神以及廉洁自律、勤政敬业的意识和道德觉悟,增强综合素质。创新激励手段,推行绩效工资制、结果取向预算制、功绩制和卓越奖励制。完善考试录用、竞争上岗、业绩评估等制度。
规范政府管理制度,实现政府管理程序化。为实现政府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我们逐步建立了社情民意反馈制度,健全了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了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我们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将行政问责落实到行政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上。市政府制定并报请市人大批准出台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政府公共权力运行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决策、政策文件制定、会议议事、行政监督。工作安排布局、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等各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使政府工作实行制度化管理、流程化操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政府工作规范体系.通过制度规范,进一步改进了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行政质量和执政为民的水平。
建立政府决策制度,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为了进一步完善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我们针对政府行政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从决策的内容、依据、提出、论证、咨询、决定和批准、执行等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突出政府决策参谋机构、研究咨询机构以及群众的论证、评估和分析的作用。通过向社会公示,召开市民座谈会、听证会,进行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了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依法依程序作出决定,并强化对决策执行的督查。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现行政审批简约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突破口。我市除对关系国家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外,其他项目只需备案。自2000年以来,先后三次清理审批项目,共减少各类审批事项1137项。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对296个审批项目的程序性规定进行了审核,并面向社会公布。制定了《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和《长沙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简化程序》,设立政务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项目纳入服务中心,权力下放到窗口,实行窗口服务,对简单项目当即办理,复杂项目承诺办理,特殊项目特殊办理,多家审批联合办理,规模项目全程代办,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做到窗口受理、全程代办、承诺服务、及时回复环环相扣,使绝大多数行政审批事项能在窗口完成审批并办结。通过审批方式改革,变群众跑为干部跑,变多次办为一次办,变拖着办为快速办,变随意办为规范办,提高了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实现政府投资效益化。我们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为核心,改革政府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财政管理框架。相继出台了投融资体制、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集中支付、会计委派等管理制度。对政府投资的各类项目进行基础性、技术性评审,节减了财政资金,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成立六年来,累计完成 1911个工程概、预算项目的评审,评审金额86亿元,核减32亿元,有效地解决了财政投资项目尤其是重点工程项目预算概算、结算超预算、决算超结算的现象。落实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纪律,实行采购项目、用户要求、采购方式和投票结果“四公开,确保政府采购“阳光操作”,规范集中支付制度。我市自2001年起,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权统一上收财政,对财务比较简单的单位,实行集中核算。在此基础上,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构建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并轨运行的新模式,增强了财政资金的调控能力,规范了支出行为,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健全行政督制度,实现行政行为规范化。将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中,有利于政府公共权力的公正运用。为此,我们在行政过程中,始终注重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新闻舆论监督与群众督相结合,依法依程序、多途径进行行政监督。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主动听取市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要求政府各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建立精干的政府督查班子,督促工作落实,检查工作效果,考核工作绩效,推进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行。对政府部门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度,制定了《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对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严格进行行政问责,追究行政责任,并根据所认定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践中我们体会到,搞好政府制度建设要坚持做好以下几点:
把握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性原则。政府制度要与法律法规相一致,既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也不能与地方法规相抵触。要切实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地方法规草案要按要求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制度要与党的规章制度相一致,尤其是涉及廉政建设、行政问责、责任追究、选人用人的制度,不能与党的规章制度相矛盾。二是人民参与原则。要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发挥他们在政府制度建设上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环境。三是与时俱进原则。既要保持政府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又要适应形势要求,适时修改完善,努力做到政府制度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四是贯彻落实原则。既要重视政府制度的制订,更要重视政府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切实提高各项制度的实施率。
健全制度体系。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阳光政府,进一步健全政府制度体系。建立注重竞争与效率、促进公平与正义、提倡谅解与宽容的和谐社会制度。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方面制度建设的同时,要更加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制度建设。特别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制度建设。既要重视主源头制度建设,又要重视支源头制度建设,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既要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又要重视程序性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操作性;既要重视单体性制度建设,又要重视系统性制度建设,形成完备、周密、健全的政府制度网络体系。
强化保障措施。一是要用市场的力量来改造政府的行政管理模式,调整政府的职能结构。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目标,调整政府的职能结构,解决好经济职能强,社会职能弱;社会管制功能强,社会服务功能弱等问题。把不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转出去,由社会主体来承接。把必须由政府承担的维护公共利益、组织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进行公共监督等职能进行分解和分权。二是完善绩效评价。由注重行政投入评估向注重行政产出评估转变。突出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考核体系,坚决纠正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不计经济成本、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发展观。推行综合考核评估,用绩效评价来引导各级政府以最少的资源投入,最低的运行成本,最大程度地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广大人民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三是提高公务员管理经济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要着力培养公务员的战略思维、创新精神以及廉洁自律、勤政敬业的意识和道德觉悟,增强综合素质。创新激励手段,推行绩效工资制、结果取向预算制、功绩制和卓越奖励制。完善考试录用、竞争上岗、业绩评估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