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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动产分期付款买卖的普及和分期付款合同的特殊性,对普通买卖合同动产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适用规定的局限性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应引入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补充。保留所有权条款给人一种字面上的误解,实际上它是一种对所有权的再次取回,把其称为取回所有权条款比较合适。最后论述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的“使用费”和使用费数额的计算方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