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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地方规划法规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可以简单地划分为两种模式,模式一是把城市规划转变成法律,模式二是在立法中确立规划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建设尚不具备改革的条件,应在模式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并应以确立实施性规划的法律地位、用法律手段赋予和限制规划部门的权力等为建设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