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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但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具体适用中暴露出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具体的适用情形规定不全面,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应从立法上、司法上和程序上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