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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有关意见的请示》(京环文[2006]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二、各区县政府要将"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控制计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