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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释了为何现有的仅依赖于保险、再保险和巨灾债券市场的"政府-私营"合作模式无法有效地保护人均收入较低国家的应对巨灾损失和重建经济的原因,同时探讨如何建立东盟巨灾重建融资体系和"东盟再保险公司(ASEAN RE)"(简称"东盟再")。再保险公司无法掌控市场行为、确保股东们的年度利润以及吸引投资者购买巨灾债券的压力等因素,削弱了再保险公司为低收入国家提供有效的巨灾重建风险保障和为巨灾损失融资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