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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年一月,在长沙讨论制订的普通中专水利电力工程建筑专业《电工学》教学大纲,是‘文革’后该专业《电工学与电气设备》的第二轮教学大纲。它是在八一年五月在开封制订的第一轮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一些学校的教学经验与特点,根据教育部的“教学大纲主要是教学的依据,而不是法律。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办出自己的特色”的指示精神制订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