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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属问题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某个行政行为不是诉讼的主要标的,但是它决定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作出依赖于该行政行为争议的解决。然而,作为私法关系构成要件的该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见解,目前大致有完全承认、先行后民、直接审查等处理方式。要避免这种混乱,则应该区分行政行为的私法效果,即对形成私法关系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应受其效力的约束,待行政争议解决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对确认私法关系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自可不受其约束,而直接对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作出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