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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