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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是来源于德国概念法学高度抽象思维的产物,我国众多学者为其在中国物权法上存在与否,或其价值功能大小进行了丰富的论证与批判。然而,物权行为本身的内容构成上关于其仅指物权合意,亦或包括物权合意和公示方式存有不同观点。从形成过程、理论建构的角度看物权行为的内容,论证物权行为必须包含物权合意与公示方式两个要件方可实现其自身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