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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传统的刑法理论过分地强调二者的统一,而近年来又有学者过分地强调二者的对立。导致这两种极端性观点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是“犯罪性的单层次审查机制”。而事实上,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既有相统一的时候也有相对立的时候。因此,应当在我国建构“犯罪性的双层次审查机制”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