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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新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论证运输企业适用差额纳税的规定,并阐述相关的账务处理和操作建议。
[关键词] 营业税;差额;纳税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20 . 008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1)20- 0013-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拓展了营业税差额纳税的空间,避免了有分包业务的公司和分包公司重复交税问题,体现税法的公平、合理。涉及的行业有运输业、旅游业、建筑安装业以及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特别是针对运输企业,差额纳税将原先的运输业务运出国境后转由其他运输公司运输的情形,扩大为运输企业将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运输公司的所有情况,都纳入差额纳税的范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下略)
另外,《营业税暂行条例》还对旅游业以及建筑安装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营业额的确定作了详细阐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列举了几种差额纳税的情况,本文以运输企业为例,探讨相关的政策及账务处理方法。
运输公司承揽了运输合同,因自己的运输能力有限或来不及调运车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无法完成运输任务,选择将部分合同转由分包运输公司负责完成。在共同完成运输任务后,由运输公司统一开具发票结算,运费由运输公司收取;分包公司同时给运输公司开具发票,运输公司再向分包公司支付运费。从整个过程来看,完全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执行差额纳税的政策,从而减少运输公司的纳税基数,避免了运输公司同分包公司重复纳税现象的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对收入扣除项目所使用的单据做了严格规定。运输企业要想执行差额纳税,除运输业务分包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外,还应当选择正规的分包运输企业,才能保证分包公司能够提供合法的凭证——运输发票,作为扣减营业额的有效凭证。另外,分包公司还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运输规模,以避免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运输风险,如车祸、货物污损、货物泄漏等意外造成的客户损失或社会危害,给自己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为保险起见,要慎重选择分包公司,签订运输业务分包合同,注明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同时也可作为税务稽核差额纳税的依据。
对于差额纳税的账务处理,《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没有特别说明,应当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这样账务处理难免会出现分歧。分歧关键点在于收入的确认和收到分包人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有的观点认为,公司对客户的收入应以公司开具的发票为准,即全额确认收入,收到分包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运输成本列支;有的观点认为,收到分包公司开具的发票,直接冲减运输公司的收入。第一种观点是一种惯性思维,即每个公司开具发票金额都全部确认为收入,理论上是有一定道理的。对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有失偏颇。最起码违背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运输公司对外分包运输业务营业额的确认原则。首先,运输公司的实际收入并非是开票总额,而是扣除分包公司运费的差额。以所开具发票金额作为收入记账,是虚增了运输公司的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其次,分包公司开给运输公司的发票,也不是运输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作为运输公司的成本费用列支,否则会造成收入、成本费用的不匹配,造成财务信息不实,容易误导投资者,对公司领导的决策制定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分包公司开给运输公司的发票是分包人的实际运费收入,是对运输公司业务合作的确认依据,也可证明运输公司和分包公司共同完成运输合同。第二种观点则较好地体现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外包运输业务的营业额的确认原则。运输公司先以开具发票金额计入收入,然后以分包人开具的发票,红字计入收入,这样收入账簿余额反映的是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即差额,也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差额纳税的相关规定。为便于分别查询运输公司的实际开票金额和分包人的开票金额,笔者认为可以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分别设置“运输公司开票金额”和“分包公司开票金额”二级科目。“运输公司开票金额”二级科目贷方反映的是运输公司的实际开票金额;“分包公司开票金额”二级科目借方或贷方红字反映的是收到分包人结算运费发票的金额。“主营业务收入”一级科目的贷方反映的是运输公司的应税收入,即运输公司开票金额扣除分包公司开票金额的差额。此法较好体现了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也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收入确认原则。
明确了差额纳税的相关规定和相关账务处理方法之后,运输公司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签订、保管好分包合同。这是税务主管部门确定运输公司是否符合差额纳税的基本依据,也是运输公司同分包人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同时还要保存好分包人的运输明细资料,以备税务部门稽查。
2.印花税要按运输公司实际开票金额缴纳。运输公司的营业税虽然是按差额计算缴纳,但对运输合同印花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却没有提及,则只能按照原先的规定执行:按开票收入全额计提缴纳。
3.税控盘额度需要申请增加。自开票运输公司开具发票通过税控盘接受税务部门的监控,如:开票额度、缴销发票时间、每张发票的开票额度等。因为运输公司实行差额纳税,运输公司没有多纳税或重复纳税,但税控盘中记录的开票金额体现的却是收入全额,这样势必造成开票金额往往超出税控盘限制的额度,导致超限无法开具发票。运输公司应当据实写一份情况说明,取得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同时申请调增税控盘的开票限额,保障业务的正常运作,但实际收入金额不应当超出原先确定的限额。
营业税差额纳税避免了有外包业务的运输公司、建筑公司等相关行业营业税的重复征收,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均衡了税负,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和长期发展。有关企业充分利用好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增加新的动力。
[关键词] 营业税;差额;纳税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20 . 008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1)20- 0013-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拓展了营业税差额纳税的空间,避免了有分包业务的公司和分包公司重复交税问题,体现税法的公平、合理。涉及的行业有运输业、旅游业、建筑安装业以及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特别是针对运输企业,差额纳税将原先的运输业务运出国境后转由其他运输公司运输的情形,扩大为运输企业将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运输公司的所有情况,都纳入差额纳税的范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下略)
另外,《营业税暂行条例》还对旅游业以及建筑安装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营业额的确定作了详细阐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列举了几种差额纳税的情况,本文以运输企业为例,探讨相关的政策及账务处理方法。
运输公司承揽了运输合同,因自己的运输能力有限或来不及调运车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无法完成运输任务,选择将部分合同转由分包运输公司负责完成。在共同完成运输任务后,由运输公司统一开具发票结算,运费由运输公司收取;分包公司同时给运输公司开具发票,运输公司再向分包公司支付运费。从整个过程来看,完全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执行差额纳税的政策,从而减少运输公司的纳税基数,避免了运输公司同分包公司重复纳税现象的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对收入扣除项目所使用的单据做了严格规定。运输企业要想执行差额纳税,除运输业务分包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外,还应当选择正规的分包运输企业,才能保证分包公司能够提供合法的凭证——运输发票,作为扣减营业额的有效凭证。另外,分包公司还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运输规模,以避免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运输风险,如车祸、货物污损、货物泄漏等意外造成的客户损失或社会危害,给自己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为保险起见,要慎重选择分包公司,签订运输业务分包合同,注明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同时也可作为税务稽核差额纳税的依据。
对于差额纳税的账务处理,《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没有特别说明,应当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这样账务处理难免会出现分歧。分歧关键点在于收入的确认和收到分包人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有的观点认为,公司对客户的收入应以公司开具的发票为准,即全额确认收入,收到分包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运输成本列支;有的观点认为,收到分包公司开具的发票,直接冲减运输公司的收入。第一种观点是一种惯性思维,即每个公司开具发票金额都全部确认为收入,理论上是有一定道理的。对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有失偏颇。最起码违背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运输公司对外分包运输业务营业额的确认原则。首先,运输公司的实际收入并非是开票总额,而是扣除分包公司运费的差额。以所开具发票金额作为收入记账,是虚增了运输公司的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其次,分包公司开给运输公司的发票,也不是运输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作为运输公司的成本费用列支,否则会造成收入、成本费用的不匹配,造成财务信息不实,容易误导投资者,对公司领导的决策制定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分包公司开给运输公司的发票是分包人的实际运费收入,是对运输公司业务合作的确认依据,也可证明运输公司和分包公司共同完成运输合同。第二种观点则较好地体现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外包运输业务的营业额的确认原则。运输公司先以开具发票金额计入收入,然后以分包人开具的发票,红字计入收入,这样收入账簿余额反映的是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即差额,也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差额纳税的相关规定。为便于分别查询运输公司的实际开票金额和分包人的开票金额,笔者认为可以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分别设置“运输公司开票金额”和“分包公司开票金额”二级科目。“运输公司开票金额”二级科目贷方反映的是运输公司的实际开票金额;“分包公司开票金额”二级科目借方或贷方红字反映的是收到分包人结算运费发票的金额。“主营业务收入”一级科目的贷方反映的是运输公司的应税收入,即运输公司开票金额扣除分包公司开票金额的差额。此法较好体现了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也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收入确认原则。
明确了差额纳税的相关规定和相关账务处理方法之后,运输公司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签订、保管好分包合同。这是税务主管部门确定运输公司是否符合差额纳税的基本依据,也是运输公司同分包人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同时还要保存好分包人的运输明细资料,以备税务部门稽查。
2.印花税要按运输公司实际开票金额缴纳。运输公司的营业税虽然是按差额计算缴纳,但对运输合同印花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却没有提及,则只能按照原先的规定执行:按开票收入全额计提缴纳。
3.税控盘额度需要申请增加。自开票运输公司开具发票通过税控盘接受税务部门的监控,如:开票额度、缴销发票时间、每张发票的开票额度等。因为运输公司实行差额纳税,运输公司没有多纳税或重复纳税,但税控盘中记录的开票金额体现的却是收入全额,这样势必造成开票金额往往超出税控盘限制的额度,导致超限无法开具发票。运输公司应当据实写一份情况说明,取得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同时申请调增税控盘的开票限额,保障业务的正常运作,但实际收入金额不应当超出原先确定的限额。
营业税差额纳税避免了有外包业务的运输公司、建筑公司等相关行业营业税的重复征收,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均衡了税负,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和长期发展。有关企业充分利用好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增加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