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监狱改革的法律文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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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监狱作为国家维护统治的暴力机关,其不仅是惩罚犯罪、实施刑罚的场所,更是反映一定社会历史时期文化的载体。所谓社会历史文化总是特定民族的社会历史文化,因而监狱反映的也必然是特定民族的社会历史文化。[1]因此,本文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深入分析清末时期中国监狱制度改革,探究其中所蕴含的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及其产生的根源,从而为我国现代监狱建设提供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监狱改革;清末;法律文化冲突;狱政司法
  一、引言
  法律文化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按照公丕祥的界定,“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由掌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造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2]。因此,法律文化从广义的角度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物质层面、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文化的内涵是相当丰富的,而本文将研究范围限定在了清末监狱改革的背景之下。接下来,笔者也会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分析清末监狱改革中所蕴含的法律文化:首先,最表层的物质层,它是由狱务管理人员和罪犯产生的产品及其他物质设施等构成的器物文化,如监狱的生活环境、建筑风格;其次,处于中间的制度层,主要包括监狱法律体系、制度规范、组织结构、狱政管理、劳动改造等;最后,深层次的精神层,它在整个监狱体系中处于一个核心的位置。
  二、清末监狱改革的法律文化考察
  随着鸦片战争、甲午中日战争的爆发,列强在中国肆意扩张势力,划分租界,同时在各地纷纷建设监狱,用以囚禁其本国犯罪侨民以及未在华有領事裁判权或未在华设置监狱的其他国家的侨民罪犯和犯重罪的中国人。列强还制定了相关的监狱章程,监狱由其直接管辖和操纵。另一方面,清朝监狱如旧式监狱办环境恶劣,残酷虐囚,监狱的卫生极差。因此,20世纪初,在中国人民争取司法独立、收回法外治权的斗争下,西方列强向清朝政府承诺,倘若清廷改良法律制度,他们即可放弃“法外治权”。为收回“法外治权”,法部认为“东西各国以囹圄之良窳,觇政治之隆污。”[3]日本正是通过监狱改革的方式来夺回本国的司法主权,因此,监狱制度与国家的领事裁判权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也进一步刺激了修律和监狱改良的热情,推动了狱制改革的进行。
  1.器物文化之监狱建设
  (1)筹建罪犯习艺所。继张之洞、刘坤一等上奏《江楚二督变法三折》之后,清末罪犯习艺所正式由赵尔巽提出。1902年,他上奏《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折》,提出在我国建立罪犯习艺所,建议按照罪行轻重衡量刑罚。他指出旧狱制的弊端有四:首先,罪犯的数量逐渐增多,尤其加大了地方县官的压力。其次,被关押的罪犯如果潜逃,查缉难度很大。再者,罪犯被关押于监狱之中,却并无悔改之意。即使出狱也可能再危害百姓。最后,由于道路颠簸、遥远,或被流放边远地区死于异乡,对于流放地的选择以及路途交通也给政府造成了一定的麻烦。赵尔巽在奏折中列举了设立罪犯习艺所的10项利处,如第4项规定“各营工役,使生善心”,第5项规定“力之所获,足以自给”,均体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刑罚追求。
  (2)模范监狱的创建。1907年,在大力学习推广日本监狱制度的背景之下,清政府批准建立了模范监狱。然由于而当时的经费有限,模范监狱的创建也频频受阻。模范监狱的建筑参照了现代监狱的建筑风格,更能体现人文情怀和人道主义。我们知道,在监狱改革兴起之前,中国的监狱“狭隘污秽”,如同“人间地狱”,因此建设模范监狱,首当其冲的一点就是对监狱建筑的改头换面。如张之洞在《江楚会奏》中提出进行监狱改革要“大加改修,地面务须宽敞,屋宇务须整洁”。沈家本也曾多次提出创建新式监狱的观点,其对西方的监狱建筑亦是备加赞许。孙雄在评论清末监狱的同时提到“改良监狱,以改良建筑为第一根本。”[4]由此可见,改良派已经意识到了监狱建筑的重要性并将其提到了日程。
  2.制度建设之律例修订
  我国古代法律的典型特点是“诸法合一”,并没有专门的监狱法对监狱进行规制,因此监狱相关的规定都零散地体现在刑事律典之中。对于尚无专门的监狱法规对监狱进行统一的规定,清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于是在沈家本的提议下,聘请小河滋次郎草拟《大清监狱律草案》,虽然该《草案》的拟定是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清政府,但它也大大推进了监狱制度向近现代转型的步伐。
  《草案》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第一章为总则,对监狱的种类、管理制度、基本原则及在监人权利等基本问题做了规定。第一:监狱的种类。《草案》将监狱分为三种:①徒刑监,拘禁处徒刑者;②拘役场,拘禁处拘役者;③留置所,拘禁刑事被告人和受死刑宣告者。因此,徒刑监和拘役场是实质上的监狱。此外,还有“特设监狱”,用来关押未满18岁而处徒刑者。第二:监狱的管辖。《草案》第4条规定,监狱归法部管辖。
  《草案》分则的条款则具体反映了改良的特点,体现出了近代狱政思想。其具体制度主要有:①收监制度。该制度主要体现在其对女权一定程度上的保护。《草案》第25条规定,女性被告人可以携带不满三岁的子女一起入监,女性犯罪人可以携带不满三岁的子女一起入监。②拘禁制度。为防止罪犯之间交叉感染,以达到更好的惩戒与教育的效果,《草案》采取了独居拘禁与分类拘禁相结合的拘禁制度。
  3.修律原则之“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沈家本在主持修律期间,始终坚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原则。他既反对数典忘祖,一位推崇西法;也反对门户之见,一概摒弃西法。同时,沈家本将西方的教育刑理论与中国古代的感化思想相结合,并从古代监狱的文化传统中寻找可以与西方学说相结合的因素。因此,通过中西监狱理念的对比,沈家本认为“大凡事理必有当然之极,苟用其极,则古今中西初无二致,特患无人推究之耳。”[5]从而为更好的引进西方监狱理念,在中国的土地上播种生长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邵名正,许章润.《监狱学》[M].3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公丕祥.《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法部奏议复实行改良监狱折》。
  [4]薛梅卿等.《清末民初改良监狱专辑》,中国监狱学会1997年印行。
  [5]沈家本.《监狱访问录序》。
  作者简介:
  赵优优(1990.4~),女,汉族,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就读于天津商业大学,研究方向:司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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