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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并对其进行反思与评析,指出了食品安全领域公法救济的严重缺陷,必须完善食品生产链条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并就此提出私法救济的总体构想和具体思路: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进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对虚假的食品检测报告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