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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五条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做到按政策规定办理,为此,我们也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此外,国税发〔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