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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木的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提升,这使农村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要认真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找出解决的办法,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存在问题;对策分析;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188-01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现象严重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己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一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养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出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而,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而: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中国人均耕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养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出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一)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中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同,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己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二)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应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及方针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十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三)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而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
三、结语
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基础,直接影响农民的根木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基层干部,应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存在问题;对策分析;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188-01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现象严重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己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一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养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出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而,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而: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中国人均耕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养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出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一)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中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同,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己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二)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应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及方针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十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三)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而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
三、结语
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基础,直接影响农民的根木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基层干部,应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