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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财源收入之内涵与课税权之限制1.财政收入体系之建立“财政收支划分法”中的“收入”部分,得以进行建构收入体系。E5t3学者对财政收入体系的分类的见解,例如葛克昌将之分为:(1)国家之强制性收入(基于统治权收入):租税、受益负担(规费、受益费)与特别公课;(2)国家之非强制性收入(经济活动收入):财产收入、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独占及专卖收入、赊借收入等。或以“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概念,进行除狭义的租税外的其他非税公课体系的建立,亦有宪法上的意义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