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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惩戒教育综述
惩戒教育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有目共睹。妇孺皆知的“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就是惩戒教育的形象表达。我们最为熟悉的就是古代的私塾先生,在他们的教育中,戒尺是必不可少的辅助工具。这一方戒尺惩戒彰显了教师的威严,它让学生知道,这个世界除了道理,还有法规。
儒家虽然崇尚仁治,但也提出,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所谓越轨违规就得受罚。
禅宗的教育思想中,更是倡导“当头棒喝”对人的警醒教育作用。禅宗认为佛法不可思议,开口即错,动念即乖。在接引学人时,师家为了粉碎学人的迷情或考验其悟境,或用棒打,或大喝一声,以暗示与启悟对方。
《易经》讲“小惩大戒”,更是一种教育智慧,用现在的话来解释,就是通过对小的、容易改正的过失实行较严厉的处罚,从而形成遵守法度的心理定式、习惯,避免犯大错误。
商鞅这位法家的代表人物正是“小惩大戒”理论的忠实实施者。《韩非子》中说:“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犯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当商鞅自己成为“逃犯”时,竞无人敢藏匿他,正好说明了这个“小惩大戒”的威力不凡。
在我国几千年的教育中,出现了大批优秀的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他们的成功与惩戒教育密不可分。这说明,惩戒教育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
我国的教育也有一个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就这样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化、感化、拯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近年来,江苏淮安徐向洋教育训练工作室更是以惩戒教育使400多名的“差生”重新获得了自信,发掘了潜能,转化为“会生活、会做人、会学习”的优秀学生,令昔日头痛的老师和家长刮目相看。
徐向洋的“择差而教,千里徒步”的行走学校是中国唯一一所实行惩罚教育的学校。徐向洋将惩罚教育和生活教育结合并付诸实践,虽然有值得商榷的东西,但他这样的教育方式和手段告诉我们:对中小学学生的教育,只允许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赏识,不允许对其进行惩戒,是不完整也不尽科学的教育。
二、国外惩戒教育摭谈
17世纪捷克著名的教育家、教育科学的奠基人夸美纽斯在其名著《大教学论》中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错。”
17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在《教育漫话》一书中,对惩戒也作了精辟的论述。一方面,他反对给儿童过重的惩罚;另一方面,洛克也认为不能放弃惩罚。他认为“善与恶,奖励与惩罚是理性动物的唯一行为动机。是一切人类因之去工作、受之指引的激励物和约束物,所以也应该用之于儿童”。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重要思想家卢梭在其名著《爱弥儿》中,主张尊重儿童并提出自然惩戒,他提出对儿童的过失,应靠“自然后果法”去惩罚。“对儿童的惩罚永远是他们的过失的自然结果,一定不要为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该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结果。”卢梭极力反对人为惩罚,但他并没有完全不要惩罚,而且自然惩罚要在教师的密切监控之下。
19世纪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主张:“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戒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
20世纪早期的教育哲学家杜威是以主张尊重儿童而著称的现代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儿童是一个人,他必须或者像一个整体统一的人那样过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同时他也认为“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
国际上的基本情况是,体罚是明令禁止的,但惩戒权却有所保留,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惩戒权为教师专业权力之一并加以明确的限定。
在美国50个州中,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他州则无明文规定。有的州则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范围及限定,诸如言语责备,可以是直接的口头批评,也可以是间接的言语暗示;剥夺某种特权,对其参加课外活动的一些权利予以限制,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属于剥夺的范围;留校,对违规学生,放学后将其扣留在学校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小时,留校期间可以安排他们参加一些惩罚性活动;惩罚性转学;短期停学,通常是10天:开除,这是一种对严重违规者的处理方法,校方在开除学生时必须保证其实质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任何违反正当程序的开除都是无效的,限制校方的随意开除行为。
惩戒教育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有目共睹。妇孺皆知的“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就是惩戒教育的形象表达。我们最为熟悉的就是古代的私塾先生,在他们的教育中,戒尺是必不可少的辅助工具。这一方戒尺惩戒彰显了教师的威严,它让学生知道,这个世界除了道理,还有法规。
儒家虽然崇尚仁治,但也提出,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所谓越轨违规就得受罚。
禅宗的教育思想中,更是倡导“当头棒喝”对人的警醒教育作用。禅宗认为佛法不可思议,开口即错,动念即乖。在接引学人时,师家为了粉碎学人的迷情或考验其悟境,或用棒打,或大喝一声,以暗示与启悟对方。
《易经》讲“小惩大戒”,更是一种教育智慧,用现在的话来解释,就是通过对小的、容易改正的过失实行较严厉的处罚,从而形成遵守法度的心理定式、习惯,避免犯大错误。
商鞅这位法家的代表人物正是“小惩大戒”理论的忠实实施者。《韩非子》中说:“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犯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当商鞅自己成为“逃犯”时,竞无人敢藏匿他,正好说明了这个“小惩大戒”的威力不凡。
在我国几千年的教育中,出现了大批优秀的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他们的成功与惩戒教育密不可分。这说明,惩戒教育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
我国的教育也有一个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就这样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化、感化、拯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近年来,江苏淮安徐向洋教育训练工作室更是以惩戒教育使400多名的“差生”重新获得了自信,发掘了潜能,转化为“会生活、会做人、会学习”的优秀学生,令昔日头痛的老师和家长刮目相看。
徐向洋的“择差而教,千里徒步”的行走学校是中国唯一一所实行惩罚教育的学校。徐向洋将惩罚教育和生活教育结合并付诸实践,虽然有值得商榷的东西,但他这样的教育方式和手段告诉我们:对中小学学生的教育,只允许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赏识,不允许对其进行惩戒,是不完整也不尽科学的教育。
二、国外惩戒教育摭谈
17世纪捷克著名的教育家、教育科学的奠基人夸美纽斯在其名著《大教学论》中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错。”
17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在《教育漫话》一书中,对惩戒也作了精辟的论述。一方面,他反对给儿童过重的惩罚;另一方面,洛克也认为不能放弃惩罚。他认为“善与恶,奖励与惩罚是理性动物的唯一行为动机。是一切人类因之去工作、受之指引的激励物和约束物,所以也应该用之于儿童”。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重要思想家卢梭在其名著《爱弥儿》中,主张尊重儿童并提出自然惩戒,他提出对儿童的过失,应靠“自然后果法”去惩罚。“对儿童的惩罚永远是他们的过失的自然结果,一定不要为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该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结果。”卢梭极力反对人为惩罚,但他并没有完全不要惩罚,而且自然惩罚要在教师的密切监控之下。
19世纪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主张:“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戒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
20世纪早期的教育哲学家杜威是以主张尊重儿童而著称的现代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儿童是一个人,他必须或者像一个整体统一的人那样过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同时他也认为“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
国际上的基本情况是,体罚是明令禁止的,但惩戒权却有所保留,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惩戒权为教师专业权力之一并加以明确的限定。
在美国50个州中,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他州则无明文规定。有的州则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范围及限定,诸如言语责备,可以是直接的口头批评,也可以是间接的言语暗示;剥夺某种特权,对其参加课外活动的一些权利予以限制,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属于剥夺的范围;留校,对违规学生,放学后将其扣留在学校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小时,留校期间可以安排他们参加一些惩罚性活动;惩罚性转学;短期停学,通常是10天:开除,这是一种对严重违规者的处理方法,校方在开除学生时必须保证其实质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任何违反正当程序的开除都是无效的,限制校方的随意开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