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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许霆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其法理反思却并没停止。许霆的行为属于道德层面,应有道德谴责,而不应有法律更非刑法强行干涉。许霆案突显了刑法罪名设置的罪刑不均衡问题。
【关键词】:许霆案;道德法律化;正义;
“取款门”事件虽已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是,这一事件却留有许多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反思之一;“道德法律化”有无限制
许霆案虽然以重审的结束短暂地划上了句号,但是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公权力从容地越过了刑事界限去主动作用于民事行为,法律从容地潜入道德底线去惩戒“不道德行为”,“道德法律化”的判决倾向正对社会正常生活埋下威胁。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借助子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道德法律化”旨在解决由于社会转型而引起的价值多元,道德沦丧的局面,这种深重的忧患意识和强烈的责任感是我们值得肯定的,但是“道德法律化”有无限制,如何限制?我们不得不慎思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法律与道德都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在通常情况下,两者的调整范围是交叉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抢劫、盗窃,这在道德上也认为是恶的,而道德极力倡导的与人为善、助人为乐、大公无私,一般也都是法律所鼓励的。道德与法律在价值取向的趋同性使人们极易产生错误的认识一一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但笔者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两个不同意义的范畴。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和偏私等观念相适应的,有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维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更具有“自然”的色彩,而法律除了习惯法以外,主要是以制定法、判例的方法形成,更具有“人定”的色彩。法律和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促进,但也存在着抵触或脱节,如“大义灭亲”符合道德原则,但是这在现代法治上禁止的,某些道德上的不正当利益,如取得时效,却受到法律的保护。英国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说:“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并不是一个必然真理。”
合法与道德,非法与不道德,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有合法的不道德和非法的道德。许霆利用出故障的ATM机实施了自己的“发财”计划,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但许霆的行为有一个合法的交易形式,即他是利用自己真实姓名且有效的信用卡在ATM机上进行正常的操作。在我们的传统思维中之所以难以接受许霆的行为是无罪的,那是因为许霆的行为实质上是恶的、不道德的。选种合法的不道德行为充斥了法律与道德砸不一致时的脱节和抵触。
人类社会所要建立的法治社会应当是追求“善”的。这个“善”字应当建立在平等、公正的保障人权的价值基础上,人们要享有权利,政府要受命干法。对于可作为也可不作为的行为,法律应当视为可作为,应该让多层次的道德去规制、去约束这类行为。从许霆案看,规定为盗窃罪显然是把刑法“恶”化了,是把法律给道德化了。然而,在一定程度上,“道德法律化”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若是一味的依靠道德法律化来推进道德的进程,则会带来道德的沦丧。
“道德法律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系道德的前进,但是有限度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道德的法律化或道德的强制应该有更多的限制和宽容。对于非法的不道德行为无疑将应禁止,但对于合法的非道德行为的限制,我们应当予以谨慎。
反思之二:法律如何才能更好的彰显正义
许霆案之所以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是因为人们头脑中的公平、正义理念,促使人们对速一案件处罚的不均衡进行思考。
自贝卡利亚的罪刑均衡原则问世以来,各国刑法典都将其奉之为制刑、量刑、行刑的重要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作为近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处不闪烁着人类公平、正义思想的光辉。以往的学术著作过多的将视线集中于个案的罪、责、刑的均衡上,而罪与罪之间乃至整部刑法的罪、责、刑的配置是否合理却无人问津。事实上,许霆案就凸显了我国刑法罪与罪之间法定刑配置的不合理。
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为切入点去反观刑法中罪刑的配置,就会发现刑事立法中罪名之间的罪刑均衡存在有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从法条的规定来看,盗窃罪仅以500元就可以成立犯罪,而职务侵占罪则要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贪污罪的定罪的起点也在5000元以上,而且如果一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且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行为的,就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假如一个人盗窃8万元,则会构成数额特别巨大,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行为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8万元,则只是数额较大,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8万元,如果没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只需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的8万元,只是因为行为人的身份的不同,就要承受差距如此悬殊的刑罚,这有点让人触目惊心。而且,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因属于身份犯罪,行为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身份隐蔽地、较容易地达到一般人难以达到的目的。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宪法_中人权平等理念的贯彻和再现,更是罪刑均衡的重要前提。罪刑均衡是公平正义思想的体现,刑法中罪名法定刑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涉及到刑法能否彰显公平、正义,在何种程度土彰显人类的公平、正义。因此,刑法中的罪刑均衡,我们应给予重新的审视和思考。
结语
许霆案已尘埃落定,或许不久之后将被人们遗忘,但它值得我们深思和汲取的还很多。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现行法或法的现状,更应从法理的高度、从应然的角度和人类共同的人文关怀,去寻求法律的真谛。
【关键词】:许霆案;道德法律化;正义;
“取款门”事件虽已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是,这一事件却留有许多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反思之一;“道德法律化”有无限制
许霆案虽然以重审的结束短暂地划上了句号,但是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公权力从容地越过了刑事界限去主动作用于民事行为,法律从容地潜入道德底线去惩戒“不道德行为”,“道德法律化”的判决倾向正对社会正常生活埋下威胁。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借助子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道德法律化”旨在解决由于社会转型而引起的价值多元,道德沦丧的局面,这种深重的忧患意识和强烈的责任感是我们值得肯定的,但是“道德法律化”有无限制,如何限制?我们不得不慎思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法律与道德都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在通常情况下,两者的调整范围是交叉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抢劫、盗窃,这在道德上也认为是恶的,而道德极力倡导的与人为善、助人为乐、大公无私,一般也都是法律所鼓励的。道德与法律在价值取向的趋同性使人们极易产生错误的认识一一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但笔者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两个不同意义的范畴。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和偏私等观念相适应的,有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维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更具有“自然”的色彩,而法律除了习惯法以外,主要是以制定法、判例的方法形成,更具有“人定”的色彩。法律和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促进,但也存在着抵触或脱节,如“大义灭亲”符合道德原则,但是这在现代法治上禁止的,某些道德上的不正当利益,如取得时效,却受到法律的保护。英国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说:“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并不是一个必然真理。”
合法与道德,非法与不道德,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有合法的不道德和非法的道德。许霆利用出故障的ATM机实施了自己的“发财”计划,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但许霆的行为有一个合法的交易形式,即他是利用自己真实姓名且有效的信用卡在ATM机上进行正常的操作。在我们的传统思维中之所以难以接受许霆的行为是无罪的,那是因为许霆的行为实质上是恶的、不道德的。选种合法的不道德行为充斥了法律与道德砸不一致时的脱节和抵触。
人类社会所要建立的法治社会应当是追求“善”的。这个“善”字应当建立在平等、公正的保障人权的价值基础上,人们要享有权利,政府要受命干法。对于可作为也可不作为的行为,法律应当视为可作为,应该让多层次的道德去规制、去约束这类行为。从许霆案看,规定为盗窃罪显然是把刑法“恶”化了,是把法律给道德化了。然而,在一定程度上,“道德法律化”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若是一味的依靠道德法律化来推进道德的进程,则会带来道德的沦丧。
“道德法律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系道德的前进,但是有限度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道德的法律化或道德的强制应该有更多的限制和宽容。对于非法的不道德行为无疑将应禁止,但对于合法的非道德行为的限制,我们应当予以谨慎。
反思之二:法律如何才能更好的彰显正义
许霆案之所以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是因为人们头脑中的公平、正义理念,促使人们对速一案件处罚的不均衡进行思考。
自贝卡利亚的罪刑均衡原则问世以来,各国刑法典都将其奉之为制刑、量刑、行刑的重要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作为近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处不闪烁着人类公平、正义思想的光辉。以往的学术著作过多的将视线集中于个案的罪、责、刑的均衡上,而罪与罪之间乃至整部刑法的罪、责、刑的配置是否合理却无人问津。事实上,许霆案就凸显了我国刑法罪与罪之间法定刑配置的不合理。
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为切入点去反观刑法中罪刑的配置,就会发现刑事立法中罪名之间的罪刑均衡存在有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从法条的规定来看,盗窃罪仅以500元就可以成立犯罪,而职务侵占罪则要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贪污罪的定罪的起点也在5000元以上,而且如果一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且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行为的,就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假如一个人盗窃8万元,则会构成数额特别巨大,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行为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8万元,则只是数额较大,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8万元,如果没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只需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的8万元,只是因为行为人的身份的不同,就要承受差距如此悬殊的刑罚,这有点让人触目惊心。而且,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因属于身份犯罪,行为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身份隐蔽地、较容易地达到一般人难以达到的目的。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宪法_中人权平等理念的贯彻和再现,更是罪刑均衡的重要前提。罪刑均衡是公平正义思想的体现,刑法中罪名法定刑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涉及到刑法能否彰显公平、正义,在何种程度土彰显人类的公平、正义。因此,刑法中的罪刑均衡,我们应给予重新的审视和思考。
结语
许霆案已尘埃落定,或许不久之后将被人们遗忘,但它值得我们深思和汲取的还很多。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现行法或法的现状,更应从法理的高度、从应然的角度和人类共同的人文关怀,去寻求法律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