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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较为普遍,但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争议。“如实代开”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严重危害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其行为本身已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非罪化缺乏充分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实施了“如实代开”行为,只要数额达到入罪标准,即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没有少缴税款的“如实代开”行为可审慎酌情考虑相对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