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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营是一种可能同时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行为,其本质是各合营之间的部分集中。企业合营既具有限制竞争也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对企业合营的分析,可采用垄断协议的分析方法和经营者集中的分析方法。在我国,由于反垄断执法权由三家执法机构共享,因此只有加强各机构之间的协调,才能够有效规制企业合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