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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某种指涉人类自身生活与生产的表意实践方式,起源论意义上的文学就其性质而言表征为一种非常世俗性的文化事件,当初的文学作为某种准精神形态的存在本身就构成世俗物质生活的逻辑意义衍生形态,换言之,文学一开始是作为世俗物质生活的必要支撑形式与剩余修辞形式而获得合法化意义的,基于这样的语境规定,认定文学本身的问题意识中存在着一定限度的世俗承诺与物质关怀就显然不违逆文学的基本价值志向。问题仅仅在于,在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语境中,文学的世俗表情与精神表情是如何结构起来并产生独特意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