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消费者合同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谈判能力的差别,消费者相较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冲突法层面上为涉外消费者合同中的弱势消费者提供保护是当代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独创性地赋予了消费者单方面的法律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保护消费者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消费者没有选择法律时,由于缺乏以保护消费者为结果导向的规则的运用,可能导致所适用的法律不利于消费者,从而背离消费者保护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