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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业病如何认定
HR来信:
我公司一名从事仓库管理的员工,自去年开始由于哮喘、支气管炎等病症开始休病假至今。现在医疗期已过,员工本人的劳动合同也将到期(不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和两次签订合同等条件)。双方也同意合同到期终止,但员工本人考虑到今后的治病费用,并且认为自己的哮喘等病症是由于工作环境不良所致,要求进行职业病认定,请我公司出具相关工作证明资料。基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要如何应对该员工的职业病认定要求?如果员工被认定为职业病,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劳动法专家陈君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若鉴定为职业病的,如果员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单方基本不能和他中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需要付出额外的赔偿或补偿。
针对员工的职业病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有三种操作方式:
第一,如果员工所在的岗位是必须有离岗前职业病检查的,那就不存在员工请求、用人单位同意的问题,对于被认定为职业病的,之后就参照工伤来操作,还会涉及伤残等级鉴定,其待遇同样参照工伤来操作。
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即使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员工的工资、正常的一年工龄一个月的补偿金、医疗补助金(一般6个月工资,严重的,9个月;绝症,12个月)。
第二,如果员工所在的岗位不是必须做职业病检查的,此时用人单位就有主动权,可以不同意,但是员工可以自行去做,如果认定为职业病的,那么待遇如“第一”中所述。
第三,不去做职业病检查,直接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然后协商解除。
在员工离职时,一般提供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即可,上面应有员工工作的实际情况。如果要另开具一个工作证明,那就根据实际情况来写:员工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在职期间从事的岗位等情况的描述事实即可,不用写是否有过患病史或职业病。
海外派遣人员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HR来信:
我公司一名海外派遣员工突然辞职,由于内部的海外派遣工作协议上没有对此相应约束,劳动合同也就只有1个月通知期,所以即使按正常手续办理,这也必然给我们造成很大影响。请问,海外派遣是否与专项培训一样,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专家回复:
首先,贵公司要明确一点:海外派遣与劳动法上讲的专项培训不是同一个概念。
海外派遣是指将员工派到国外去工作,因此不同于我们所说的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法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一般是在存在专项培训时才发生,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职工技能之外的额外技能)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相关的违约金。因此,原则上来讲,海外派遣是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
当然,如果贵公司一定要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比如贵公司确实投入了大量的财力送该员工出国,员工辞职必然给公司带来很大影响,那么就可以从送员工去国外培训的角度,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但同时要注意做到如下几点:
1.有相应费用的支付凭证,以确认培训费;
2.让该员工定期向公司提交学习/培训心得,以确认其出国是参加培训的。
做到如上两点,才能将贵公司的风险降至最低。
此时要注意一点:风险降到最低,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如果此时员工掌握了其前往国外是工作而非培训的相关材料,那么就算做到了如上两点,贵公司同样不能按培训协议的要求来约束员工。
工伤员工的后续处理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工伤员工,鉴定等级为七级,合同期顺延到2012年3月结束,公司给其开具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但该员工一直没有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补助金。公司出于人文关怀,为了让该员工能继续接受治疗,没有给其办理社保封存手续,而是继续缴纳。现在该员工要求公司补偿,公司是否需要支付3月份以后的工资?
专家回复:
根据贵公司的描述,需要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
第一:贵公司开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员工已经收到的,即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已经收到的,此时基于员工的劳动合同已经法定终止,其不再是公司的员工,公司自然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此时没有为其封存社保,最多承担一个社保封存不及时的责任。
第二:贵公司开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员工没有收到,即公司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员工已经收到终止通知的,那么此时除非贵公司可以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否则,一旦劳动关系被认定为存续的,那么贵公司需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根据贵司的描述,由于没有为其封存社保,而是继续缴纳,此时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终止的,在认定劳动关系存续上对公司可能很不利。
总的来说,对于本案件,关键看有无证据证明员工已经收到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即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建议用人单位以后遇到类似事件时,一定要区分开公司的员工福利与公司的义务。对于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该走的流程必须及时完毕,相关离职手续也应及时办理,不能无故拖延。如想要彰显人文关怀,可以通过别的途径进行,比如通过集体募捐、工会探视或者直接提高员工离职时的补偿金等。以本案为例,本来是为员工着想才继续缴纳社保,在员工看来就变成这是我的权利,用人单位不仅要帮我缴纳社保还要支付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明确立场,区别对待,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损害赔偿≠扣工资
HR来信:
我公司目前由于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已废止,但现有的《员工手册》上规定:属于B、C类违纪的话,扣除当月奖金外,还会扣除工资的10%及20%,请问扣罚工资会有风险吗?
专家回复:
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但仍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中有此类的规定,由于当初制定时应该都是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基准的,所以,不建议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扣工资操作。如果贵公司直接根据违纪就扣克工资的,很有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建议不要扣工资。
建议贵公司对规章上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修改:可以将“扣当月奖金”改为“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的,不发奖金”之类的。
在员工赔偿方面,需要用人单位具有足够的证据才行:首先要有这个损失存在,然后要证明这个损失是由于该员工的行为导致。没有这些证据,直接要求员工赔偿,肯定行不通。最好让员工对这个损失有一个书面的确认。损失赔偿的途径,法律上并没有局限于一种方式,可以是仲裁、诉讼,也可以直接找员工协商或其他途径。
对于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抵扣损失的,超过工资的20%肯定是不行的,法律上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就是说,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通过抵扣员工工资,仍不能完全赔偿损失的,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求偿,比如协商、诉讼等。
HR来信:
我公司一名从事仓库管理的员工,自去年开始由于哮喘、支气管炎等病症开始休病假至今。现在医疗期已过,员工本人的劳动合同也将到期(不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和两次签订合同等条件)。双方也同意合同到期终止,但员工本人考虑到今后的治病费用,并且认为自己的哮喘等病症是由于工作环境不良所致,要求进行职业病认定,请我公司出具相关工作证明资料。基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要如何应对该员工的职业病认定要求?如果员工被认定为职业病,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劳动法专家陈君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若鉴定为职业病的,如果员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单方基本不能和他中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需要付出额外的赔偿或补偿。
针对员工的职业病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有三种操作方式:
第一,如果员工所在的岗位是必须有离岗前职业病检查的,那就不存在员工请求、用人单位同意的问题,对于被认定为职业病的,之后就参照工伤来操作,还会涉及伤残等级鉴定,其待遇同样参照工伤来操作。
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即使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员工的工资、正常的一年工龄一个月的补偿金、医疗补助金(一般6个月工资,严重的,9个月;绝症,12个月)。
第二,如果员工所在的岗位不是必须做职业病检查的,此时用人单位就有主动权,可以不同意,但是员工可以自行去做,如果认定为职业病的,那么待遇如“第一”中所述。
第三,不去做职业病检查,直接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然后协商解除。
在员工离职时,一般提供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即可,上面应有员工工作的实际情况。如果要另开具一个工作证明,那就根据实际情况来写:员工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在职期间从事的岗位等情况的描述事实即可,不用写是否有过患病史或职业病。
海外派遣人员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HR来信:
我公司一名海外派遣员工突然辞职,由于内部的海外派遣工作协议上没有对此相应约束,劳动合同也就只有1个月通知期,所以即使按正常手续办理,这也必然给我们造成很大影响。请问,海外派遣是否与专项培训一样,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专家回复:
首先,贵公司要明确一点:海外派遣与劳动法上讲的专项培训不是同一个概念。
海外派遣是指将员工派到国外去工作,因此不同于我们所说的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法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一般是在存在专项培训时才发生,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职工技能之外的额外技能)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相关的违约金。因此,原则上来讲,海外派遣是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
当然,如果贵公司一定要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比如贵公司确实投入了大量的财力送该员工出国,员工辞职必然给公司带来很大影响,那么就可以从送员工去国外培训的角度,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但同时要注意做到如下几点:
1.有相应费用的支付凭证,以确认培训费;
2.让该员工定期向公司提交学习/培训心得,以确认其出国是参加培训的。
做到如上两点,才能将贵公司的风险降至最低。
此时要注意一点:风险降到最低,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如果此时员工掌握了其前往国外是工作而非培训的相关材料,那么就算做到了如上两点,贵公司同样不能按培训协议的要求来约束员工。
工伤员工的后续处理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工伤员工,鉴定等级为七级,合同期顺延到2012年3月结束,公司给其开具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但该员工一直没有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补助金。公司出于人文关怀,为了让该员工能继续接受治疗,没有给其办理社保封存手续,而是继续缴纳。现在该员工要求公司补偿,公司是否需要支付3月份以后的工资?
专家回复:
根据贵公司的描述,需要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
第一:贵公司开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员工已经收到的,即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已经收到的,此时基于员工的劳动合同已经法定终止,其不再是公司的员工,公司自然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此时没有为其封存社保,最多承担一个社保封存不及时的责任。
第二:贵公司开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员工没有收到,即公司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员工已经收到终止通知的,那么此时除非贵公司可以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否则,一旦劳动关系被认定为存续的,那么贵公司需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根据贵司的描述,由于没有为其封存社保,而是继续缴纳,此时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终止的,在认定劳动关系存续上对公司可能很不利。
总的来说,对于本案件,关键看有无证据证明员工已经收到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即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建议用人单位以后遇到类似事件时,一定要区分开公司的员工福利与公司的义务。对于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该走的流程必须及时完毕,相关离职手续也应及时办理,不能无故拖延。如想要彰显人文关怀,可以通过别的途径进行,比如通过集体募捐、工会探视或者直接提高员工离职时的补偿金等。以本案为例,本来是为员工着想才继续缴纳社保,在员工看来就变成这是我的权利,用人单位不仅要帮我缴纳社保还要支付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明确立场,区别对待,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损害赔偿≠扣工资
HR来信:
我公司目前由于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已废止,但现有的《员工手册》上规定:属于B、C类违纪的话,扣除当月奖金外,还会扣除工资的10%及20%,请问扣罚工资会有风险吗?
专家回复:
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但仍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中有此类的规定,由于当初制定时应该都是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基准的,所以,不建议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扣工资操作。如果贵公司直接根据违纪就扣克工资的,很有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建议不要扣工资。
建议贵公司对规章上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修改:可以将“扣当月奖金”改为“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的,不发奖金”之类的。
在员工赔偿方面,需要用人单位具有足够的证据才行:首先要有这个损失存在,然后要证明这个损失是由于该员工的行为导致。没有这些证据,直接要求员工赔偿,肯定行不通。最好让员工对这个损失有一个书面的确认。损失赔偿的途径,法律上并没有局限于一种方式,可以是仲裁、诉讼,也可以直接找员工协商或其他途径。
对于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抵扣损失的,超过工资的20%肯定是不行的,法律上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就是说,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通过抵扣员工工资,仍不能完全赔偿损失的,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求偿,比如协商、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