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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摘 要:李双元先生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资深学者,享誉极高。作为我国国际私法学的标杆性人物,其不仅仅是国际法学大师,更是法学教育大师。通过研读先生本人的学术论著以及学界对其法学教育思想的评述,有助于对先生学术理念与教育精神进行传承。通过言传身教,李先生塑造了颇具普遍性的教育理念,即法学教育应培养“独立的思想”与“健全的人格”;授课方式应讲求“心系社稷、辩论研究”;探究问题应讲求“推本溯源、寻根究底”;研究范式应讲求“读书笔记、常思两题”;研究径路应讲求“广涉博览、精深专业”。
关键词:李双元;法学思想;教育理念;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7-0181-03
2016年恰逢李雙元先生90华诞,为表庆贺,多地均举办了李双元先生九十寿辰庆祝大会暨先生法学思想交流大会。时逢此机遇,对先生的法学教育理念加以阐发传承,对吾等后辈学子大有裨益。
一、李双元先生其人、论著及思想
李双元先生,1927年生人,如今已鲐背之年,却仍孜孜不倦地工作在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阵线上。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际法领域第一代杰出代表,其在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与演进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先生是“新中国国际法事业的开拓者、创造者,也是新中国国际法发展历史的亲历者、参与者。”先生除了担任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外,同时也是湖南师范大学的终身教授。据公开资料显示:李双元先生195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1980年执教于武汉大学法律系,讲授国际私法专题等研究课程,并担任校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多年。同时,先生对成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做出了实质性的努力。从教六十载,先生的著作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私法(冲突法篇)》(1987年)、《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1993年)、《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1998年)、《21世纪法学大视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内法与国际法》(2006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研究》(2013年)等。此外,先生还主持翻译了多本世界经典国际私法学著作,如:《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1998年)、《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1999年)等。
2016年9月,时逢李双元先生九十寿辰,其所任职的湖南师范大学隆重举办了“李双元教授从教60周年暨学术思想研讨会”,各地国际私法学人齐聚一堂,共襄盛举。会上,蒋洪新教授赞扬先生“始终坚守学者的使命,潜心学问,教书育人,真正做到了将学者、师者和仁者的完美统一”;黄进教授从敬业、爱生、育人、求真、创新、坚韧等多角度回忆了与先生的交往经历,并总结称“对学生而言,得天下名导师而被教之也是君子之乐,在老师的教导下使自己有所成长、有所成就是学生作为君子的体现”。这次研讨会作为一项平台,对传承与弘扬先生的学术思想意义颇为重大。先生在法学教育事业上历时六十载,其教书育人之风范值得我们这些晚辈学习。作为国际私法专业的学子,在专业学习之余亦保持着对学界前辈的敬佩之意,本文期望通过对先生的法学教育思想进行梳理,对其所提出的关键命题进行解读,从而更好地传承与发扬先生之治学精神与教育理念。
二、李双元先生法学教育思想的研究现状
关于先生的学术思想,尤其是其国际私法方面的研究,文献资料可谓不少。但从现有文献看,关于其法学思想的研究与讨论多集中于先生所奠立的法律趋同化思想、构建国际民商事新秩序、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等。相比之下,专门研究其法学教育理念的著述并不多见,这一方面与先生“言传身教、述而不作”的研究秉性有关,另一方面也受当下中国法律教育界苛求创新有余但酌古御今不足的风气影响。就笔者目前所能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对先生教育思想的研究大体可归为两类。第一类是针对其法学教育理念的研究,研究者中不乏昔日向李先生求学的弟子,但亦有经由文献整理而对其研学思想耳濡目染者。代表作品如:《论中国法学教学改革的思想基础——李双元先生之法学教育思想初探》(宋云博,2012年)[1]、《试论改进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方法的重要思想理论工具——李双元先生法学思想探微与补遗》(宋云博、曾瑞,2016年)[2]等。第二类则主要是从先生国际私法学术成果中洞鉴其教育理念,代表作如:《李双元及其国际法思想评述》(肖芳,2007年)[3]、《李双元国际私法学思想研究》(车英、李良才,2008年)[4]、《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私法的变革——李双元教授国际私法思想评析》(周后春,2016年)等[5]。
从辩证的观点察之,不难注意到两类不同的研究进路却也不乏关联。在主要以先生的法学教育思想与理念为研究内容的第一类文献中,基本上都强调了先生所主张与倡导的“推本溯源、寻根究底”“广涉博览、精深专业”等基本法学研究方法,以及“培育健全人格”“心系社稷、辩论研究”等基本研究理念。这反映出先生法学教育思想的一贯性、系统性与继承性。而在主要以李双元先生国际私法学术成果与学术思想为研究内容的第二类文献中,则主要关注了先生关于“法律趋同化”“国际民商新秩序”“国际社会本位观”等内容。但必须承认的是,教学相长,富于生命力的研究与教学思想是得以形成大量专业学术论著的源流,而反过来,对国际私法抽象原理与具体课题的时代阐发又是推动教育工作的知识动力储备。仔细研读可以发现,在第二类文献中依然不乏先生关于教育理念的点滴陈述。不容否认的是,一位真正成熟的学者是拥有融会贯通的学术系统的,其对于事件的评论、对于问题的研究,都会有其基本思想的渗透。
为了能够从有关文献中探寻先生对整个法学教育领域的卓见,本文选择以其教育思想为切入点加以述评,不过多关注国际私法具体理论与制度。
三、李双元先生法学教育思想述评
(一)法学教育应培养“独立的思想”与“健全的人格” 李双元先生认为不管是做学问或是做人,都应坚持培养“独立的思想,健全的人格”[2]。对笔者而言,最早所熟知的相近的观点为“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哲人陈寅恪语)。在法学教育中,思想与精神的自由与独立,都是极为根本的问题,因而先生所强调的正是法学教育所应坚持的基本点。首先,教书育人者应向先生学习,坚持培养学生“独立的思想”与“健全的人格”。法学教育者自身应坚持法学所固有的一些本质属性,而不应谄媚于政治;对待学生应教导其不迷信权威,有自己的主见。同时,教师应鼓励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学学习与研究,培养批判主义精神,敢于质疑权威,而非人云亦云。对此,李双元先生本人曾就自身情况进行举例,“事实上,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也不敢保证我所有书中的任何观点都是完全绝对的正确。真理之所以可贵,就在于它对谬误的揭露与纠正,并正视与容纳自身缺陷被后世理论填补的可能。在坚信自己的假设或结论的基础上,排除其他干扰因素,通过反复论证和自我否定的方法对其加以考证,然后充作他人理性推敲的标靶。倘若我们随意接受一些观点和主张,或者甘愿受其影响,却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去仔细研读和推敲,那么我们的学术注定会走向歧途”。
法学教育的另一端则是法学学子。作为法学学子,我们应以养成“独立的思想”与“健全的人格”为自己的目标与追求。在学习过程中,不应漫无目的、毫无问题意识地学习,而应该带着问题,用批评性思维进行学习。就法学研究而言,若对某问题感兴趣,则准备工作中的文献综述至关重要。只有对该问题的相关论述有全面综合的了解,才可能形成对其相对客观的认识,以此做到高屋建瓴,而非以偏概全。我们说要形成批判性思维,有独立思想,不是指对某事物缺乏基本的了解就开始批评。盲目质疑与批判无益于独立思想之养成。言之有物,习得方法,方得始终。其实上述观点不只是涉及法学学习,这同样也是为人处世的基本道理。
(二)授课方式应讲求“心系社稷、辩论研究”
“心系社稷、辩论研究”是李双元先生所提倡的法学教育授课方式之一[6]。其中“心系社稷”反映了先生作为一个读书人对于国家民族发展的强烈责任感与使命感。同时,这也从提醒我们,在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进而发现问题,并逐步探索解决之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那些空谈理想,不考虑实际情况的教学与研究方式是不可取的。正如先生所言,其在国际法学领域,尤其是国际私法学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不是建立在理想主义基础之上的,也不是在这里虚构人类光明美好的前景”[7]。相反,都是建立在对社会现实问题之深切关注基础上的。
在法学教育上,除了教师自己应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坚持“心系社稷”的教学理念与授课方式外,还应坚持“辩论研究”的授课方式。“辩论研究”主要强调对于法学问题的研究,不应仅仅局限于某个权威观点,而应通过辩论的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开放式探讨。真理总是越辩越明,思辨精神对于提高对相关问题的理解至关重要。而要实现对某一问题的系统思考,就不能仅局限于法学一隅,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先生强调:“立足于各自的领域深入思考21世紀人类社会的图景,时刻注视社会发展的走势,及时或超前抓住重大而敏感的课题,开展新的开拓性研究,为推动社会进步做出贡献。这对于法学界,也莫能例外。”[6]这就告诫法学界仁人志士,“心系社稷”与“辩论研究”是基础与方法的关系——只有“心系社稷”,才能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变迁,敏锐地发现重大且敏感的话题,继而对该话题进行“辩论研究”,才能做出开拓性贡献。
(三)探究问题应讲求“推本溯源、寻根究底”
“推本溯源、寻根究底”,旨在教导研究者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应注意把握问题的来龙去脉,了解问题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趋势。合格的法学研究,向来不是纯粹“形而上”的理论自足或单纯“形而下”的制度运用,毋宁说有价值的学理源于实践,经过阐发与变革后回归于实践才是应然取向[8]。因此,从源头上进行解读,往往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问题的本质。李双元先生曾举例说明何谓“推本溯源、寻根究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被称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事实上,“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由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提出,但却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认可;“国际私法”这一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而由美国国际私法领军人物斯托里最先使用。从这一现象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问题。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代学者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9]可见,“推本溯源、寻根究底”应成为研究法学问题时经常使用的方法。该方法意味着在做研究工作时,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对事物表面的记忆或了解上,不应仅仅只看现象,不看本质,只知皮毛,不知内涵。相反,应该把握问题的本质,从源头上找准问题的关键点,进而条分缕析,通过缜密论证,一步步求得对该问题的透彻理解。
(四)研究范式应讲求“读书笔记、常思两题”
在李双元先生看来,读书应养成记读书笔记的习惯,而“读书笔记”至少分为四个层次。由浅入深分别为“拍快照”“写大意”“传神”“思辨”[10]。第一个层次,仅仅是通读一遍,大致浏览。在此阶段,可谓读书“不求甚解”,但求了解内容,完成浅层次阅读工作。第二个层次,要求读者在通读文章后,能够根据自己对文章的初步理解,将文章的大意写出来。此阶段主要是对原文相关内容进行复述,以求得对文章整体结构与脉络的把握。第三个层次,则要求读者能够对文章的整体思路与具体构思有一个精确的把握,以实现对文章内容的传神把握。但此阶段尚未突破作者在书中所设置的条条框框,有亦步亦趋、全盘接受之嫌。而第四个层次,即“思辨”,则着重强调读者不仅要能够对所读之书进行传神的表达,更要有自己独立之思考,对文章要进行辩证性考察,而非单纯地以一种膜拜心态来完成阅读。如果读者能够对所读之文有所批判,并进行客观评析,则可谓读书之最高境界。 “常思两题”则指在做研究时,要同时准备“两题”,以便两个论题轮番研究。如此做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当对一个论题进行持续思考与研究以致遇到瓶颈之时,若“霸王硬上弓”强行对之进行攻克,可能会出现“强扭的瓜不甜”的结果,反而不利于研究工作的深入推进。如果此时能适时地对这一问题进行主动搁置,转而研究另外一个问题,或许会放松大脑,求得空间,反而更有利于回过头再去对前一问题进行研究。二是两个问题交替研究,也可为研究工作提供多维视角,有利于对问题的全面把握,也能避免对一个问题过分钻牛角尖导致的枯燥乏味。笔者对这一问题感触颇深。现代化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导致我们容易养成急于求成、耐性不足的心理弱点,对某一问题的研究甚至研究兴趣,可能无法持续太久就开始厌倦。借鉴先生的这一方法,则能给我们提供喘息的机会,适时地将其搁置,再次拾起时,灵感的火花可能就会不期而至。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反对连贯性研究。事实上,当下中国法学正处于繁荣之时,许多教育工作者身上都“压着”数个教学任务、研究课题。“常思两题”已经成为现代人必须学会的处事方式。
(五)研究径路应讲求“广涉博览、精深专业”
何谓“广涉博览”,先生的一席话或许能够为了解这一研究路径提供重要参考。先生尝言:“虽然我们学的是国际法学,但我们不能仅限于国际法学,还要涉猎法哲学、法理学、民法学和商法学等,它们都是学好国际法学的必备要件。倘若我们法哲学和法理学基础不好,那么我们的法学理论就可能迷失方向;假如我们的民商法学基础不扎实,那么我们的国际法学,至少是国际私法学自然根基不固。因此,学习钻研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尤为重要。”可见,“广涉博览”要求我们在做研究工作时,不可偏颇狭隘地将研究工作仅仅局限于某一专业或某一领域,而应该对与之相关的各种专业、各类领域都有所涉猎,进而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研究体系,而非零散、孤立的研究视角。“精深专业”则指,除了应“广涉博览”,对相近学科与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涉猎学习之外,关键还应该对本专业的研究不断加深程度。研究工作不可浮于表面,更不应因循守旧、裹足不前。对于已有研究成果,应该持有思辨精神,批判性地继承。与此同时,还应通过自己的艰苦努力,对专业领域的前沿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探讨,力求能够对相关理论与实践做出新的贡献。
“广涉博览、精深专业”实际上是在广度和深度两方面上要求研究者。知识的广度往往并不会产生直接的自我增值,知识广度本身是附着在某一个专业深度上的。因而应以对本专业的研究为主线,其他学科知识只是作为研究基础或辅助材料,万万不可主次颠倒。
四、结语
通过研读李双元先生的法学教育理念,不免联想起陈寅恪为清华大学王观堂先生所撰碑铭:“先生之著述,或有时而不章;先生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唯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长久,共三光而永光。”李双元先生上述教育思想不仅对法学教育者改进工作大有裨益,而且也是传授给法学晚辈的研究方法。先生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坚持与日俱进,他所提出的诸多重要理念,不单单只适用于国际私法学科范畴,而且就整个法学研究与教学都具有积极的普遍意义。作为晚辈学子,笔者将先生关于法学教育的相关思想进行整理和分析,不仅为自身提升和学习提供了机会,更希望为传承先生的研究与治学之道做出一些贡献。
参考文献:
[1]宋云博.中国法学教学改革的思想基础——李双元先生之法学教育思想初探[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4).
[2]宋云博,曾瑞.试论改进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方法的重要思想理论工具——李双元先生法学思想探微与补遗[J].时代法学,2016(3).
[3]肖芳.李双元及其国际法思想评述[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7(2).
[4]车英,李良才.李双元国际私法学思想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5]周后春.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私法的变革——李双元教授国际私法思想评析[J].时代法学,2016(4).
[6]李双元.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437-466,450.
[7]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43.
[8]张建.中国国际私法学术研究方法考察[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18.
[9]蒋新苗.国际私法本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
[10]宋云博.略论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改革的方向性——由李雙元先生的“治学之道”展开思考[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0).
摘 要:李双元先生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资深学者,享誉极高。作为我国国际私法学的标杆性人物,其不仅仅是国际法学大师,更是法学教育大师。通过研读先生本人的学术论著以及学界对其法学教育思想的评述,有助于对先生学术理念与教育精神进行传承。通过言传身教,李先生塑造了颇具普遍性的教育理念,即法学教育应培养“独立的思想”与“健全的人格”;授课方式应讲求“心系社稷、辩论研究”;探究问题应讲求“推本溯源、寻根究底”;研究范式应讲求“读书笔记、常思两题”;研究径路应讲求“广涉博览、精深专业”。
关键词:李双元;法学思想;教育理念;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7-0181-03
2016年恰逢李雙元先生90华诞,为表庆贺,多地均举办了李双元先生九十寿辰庆祝大会暨先生法学思想交流大会。时逢此机遇,对先生的法学教育理念加以阐发传承,对吾等后辈学子大有裨益。
一、李双元先生其人、论著及思想
李双元先生,1927年生人,如今已鲐背之年,却仍孜孜不倦地工作在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阵线上。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际法领域第一代杰出代表,其在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与演进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先生是“新中国国际法事业的开拓者、创造者,也是新中国国际法发展历史的亲历者、参与者。”先生除了担任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外,同时也是湖南师范大学的终身教授。据公开资料显示:李双元先生195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1980年执教于武汉大学法律系,讲授国际私法专题等研究课程,并担任校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多年。同时,先生对成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做出了实质性的努力。从教六十载,先生的著作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私法(冲突法篇)》(1987年)、《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1993年)、《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1998年)、《21世纪法学大视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内法与国际法》(2006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研究》(2013年)等。此外,先生还主持翻译了多本世界经典国际私法学著作,如:《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1998年)、《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1999年)等。
2016年9月,时逢李双元先生九十寿辰,其所任职的湖南师范大学隆重举办了“李双元教授从教60周年暨学术思想研讨会”,各地国际私法学人齐聚一堂,共襄盛举。会上,蒋洪新教授赞扬先生“始终坚守学者的使命,潜心学问,教书育人,真正做到了将学者、师者和仁者的完美统一”;黄进教授从敬业、爱生、育人、求真、创新、坚韧等多角度回忆了与先生的交往经历,并总结称“对学生而言,得天下名导师而被教之也是君子之乐,在老师的教导下使自己有所成长、有所成就是学生作为君子的体现”。这次研讨会作为一项平台,对传承与弘扬先生的学术思想意义颇为重大。先生在法学教育事业上历时六十载,其教书育人之风范值得我们这些晚辈学习。作为国际私法专业的学子,在专业学习之余亦保持着对学界前辈的敬佩之意,本文期望通过对先生的法学教育思想进行梳理,对其所提出的关键命题进行解读,从而更好地传承与发扬先生之治学精神与教育理念。
二、李双元先生法学教育思想的研究现状
关于先生的学术思想,尤其是其国际私法方面的研究,文献资料可谓不少。但从现有文献看,关于其法学思想的研究与讨论多集中于先生所奠立的法律趋同化思想、构建国际民商事新秩序、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等。相比之下,专门研究其法学教育理念的著述并不多见,这一方面与先生“言传身教、述而不作”的研究秉性有关,另一方面也受当下中国法律教育界苛求创新有余但酌古御今不足的风气影响。就笔者目前所能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对先生教育思想的研究大体可归为两类。第一类是针对其法学教育理念的研究,研究者中不乏昔日向李先生求学的弟子,但亦有经由文献整理而对其研学思想耳濡目染者。代表作品如:《论中国法学教学改革的思想基础——李双元先生之法学教育思想初探》(宋云博,2012年)[1]、《试论改进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方法的重要思想理论工具——李双元先生法学思想探微与补遗》(宋云博、曾瑞,2016年)[2]等。第二类则主要是从先生国际私法学术成果中洞鉴其教育理念,代表作如:《李双元及其国际法思想评述》(肖芳,2007年)[3]、《李双元国际私法学思想研究》(车英、李良才,2008年)[4]、《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私法的变革——李双元教授国际私法思想评析》(周后春,2016年)等[5]。
从辩证的观点察之,不难注意到两类不同的研究进路却也不乏关联。在主要以先生的法学教育思想与理念为研究内容的第一类文献中,基本上都强调了先生所主张与倡导的“推本溯源、寻根究底”“广涉博览、精深专业”等基本法学研究方法,以及“培育健全人格”“心系社稷、辩论研究”等基本研究理念。这反映出先生法学教育思想的一贯性、系统性与继承性。而在主要以李双元先生国际私法学术成果与学术思想为研究内容的第二类文献中,则主要关注了先生关于“法律趋同化”“国际民商新秩序”“国际社会本位观”等内容。但必须承认的是,教学相长,富于生命力的研究与教学思想是得以形成大量专业学术论著的源流,而反过来,对国际私法抽象原理与具体课题的时代阐发又是推动教育工作的知识动力储备。仔细研读可以发现,在第二类文献中依然不乏先生关于教育理念的点滴陈述。不容否认的是,一位真正成熟的学者是拥有融会贯通的学术系统的,其对于事件的评论、对于问题的研究,都会有其基本思想的渗透。
为了能够从有关文献中探寻先生对整个法学教育领域的卓见,本文选择以其教育思想为切入点加以述评,不过多关注国际私法具体理论与制度。
三、李双元先生法学教育思想述评
(一)法学教育应培养“独立的思想”与“健全的人格” 李双元先生认为不管是做学问或是做人,都应坚持培养“独立的思想,健全的人格”[2]。对笔者而言,最早所熟知的相近的观点为“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哲人陈寅恪语)。在法学教育中,思想与精神的自由与独立,都是极为根本的问题,因而先生所强调的正是法学教育所应坚持的基本点。首先,教书育人者应向先生学习,坚持培养学生“独立的思想”与“健全的人格”。法学教育者自身应坚持法学所固有的一些本质属性,而不应谄媚于政治;对待学生应教导其不迷信权威,有自己的主见。同时,教师应鼓励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学学习与研究,培养批判主义精神,敢于质疑权威,而非人云亦云。对此,李双元先生本人曾就自身情况进行举例,“事实上,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也不敢保证我所有书中的任何观点都是完全绝对的正确。真理之所以可贵,就在于它对谬误的揭露与纠正,并正视与容纳自身缺陷被后世理论填补的可能。在坚信自己的假设或结论的基础上,排除其他干扰因素,通过反复论证和自我否定的方法对其加以考证,然后充作他人理性推敲的标靶。倘若我们随意接受一些观点和主张,或者甘愿受其影响,却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去仔细研读和推敲,那么我们的学术注定会走向歧途”。
法学教育的另一端则是法学学子。作为法学学子,我们应以养成“独立的思想”与“健全的人格”为自己的目标与追求。在学习过程中,不应漫无目的、毫无问题意识地学习,而应该带着问题,用批评性思维进行学习。就法学研究而言,若对某问题感兴趣,则准备工作中的文献综述至关重要。只有对该问题的相关论述有全面综合的了解,才可能形成对其相对客观的认识,以此做到高屋建瓴,而非以偏概全。我们说要形成批判性思维,有独立思想,不是指对某事物缺乏基本的了解就开始批评。盲目质疑与批判无益于独立思想之养成。言之有物,习得方法,方得始终。其实上述观点不只是涉及法学学习,这同样也是为人处世的基本道理。
(二)授课方式应讲求“心系社稷、辩论研究”
“心系社稷、辩论研究”是李双元先生所提倡的法学教育授课方式之一[6]。其中“心系社稷”反映了先生作为一个读书人对于国家民族发展的强烈责任感与使命感。同时,这也从提醒我们,在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进而发现问题,并逐步探索解决之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那些空谈理想,不考虑实际情况的教学与研究方式是不可取的。正如先生所言,其在国际法学领域,尤其是国际私法学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不是建立在理想主义基础之上的,也不是在这里虚构人类光明美好的前景”[7]。相反,都是建立在对社会现实问题之深切关注基础上的。
在法学教育上,除了教师自己应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坚持“心系社稷”的教学理念与授课方式外,还应坚持“辩论研究”的授课方式。“辩论研究”主要强调对于法学问题的研究,不应仅仅局限于某个权威观点,而应通过辩论的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开放式探讨。真理总是越辩越明,思辨精神对于提高对相关问题的理解至关重要。而要实现对某一问题的系统思考,就不能仅局限于法学一隅,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先生强调:“立足于各自的领域深入思考21世紀人类社会的图景,时刻注视社会发展的走势,及时或超前抓住重大而敏感的课题,开展新的开拓性研究,为推动社会进步做出贡献。这对于法学界,也莫能例外。”[6]这就告诫法学界仁人志士,“心系社稷”与“辩论研究”是基础与方法的关系——只有“心系社稷”,才能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变迁,敏锐地发现重大且敏感的话题,继而对该话题进行“辩论研究”,才能做出开拓性贡献。
(三)探究问题应讲求“推本溯源、寻根究底”
“推本溯源、寻根究底”,旨在教导研究者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应注意把握问题的来龙去脉,了解问题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趋势。合格的法学研究,向来不是纯粹“形而上”的理论自足或单纯“形而下”的制度运用,毋宁说有价值的学理源于实践,经过阐发与变革后回归于实践才是应然取向[8]。因此,从源头上进行解读,往往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问题的本质。李双元先生曾举例说明何谓“推本溯源、寻根究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被称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事实上,“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由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提出,但却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认可;“国际私法”这一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而由美国国际私法领军人物斯托里最先使用。从这一现象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问题。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代学者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9]可见,“推本溯源、寻根究底”应成为研究法学问题时经常使用的方法。该方法意味着在做研究工作时,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对事物表面的记忆或了解上,不应仅仅只看现象,不看本质,只知皮毛,不知内涵。相反,应该把握问题的本质,从源头上找准问题的关键点,进而条分缕析,通过缜密论证,一步步求得对该问题的透彻理解。
(四)研究范式应讲求“读书笔记、常思两题”
在李双元先生看来,读书应养成记读书笔记的习惯,而“读书笔记”至少分为四个层次。由浅入深分别为“拍快照”“写大意”“传神”“思辨”[10]。第一个层次,仅仅是通读一遍,大致浏览。在此阶段,可谓读书“不求甚解”,但求了解内容,完成浅层次阅读工作。第二个层次,要求读者在通读文章后,能够根据自己对文章的初步理解,将文章的大意写出来。此阶段主要是对原文相关内容进行复述,以求得对文章整体结构与脉络的把握。第三个层次,则要求读者能够对文章的整体思路与具体构思有一个精确的把握,以实现对文章内容的传神把握。但此阶段尚未突破作者在书中所设置的条条框框,有亦步亦趋、全盘接受之嫌。而第四个层次,即“思辨”,则着重强调读者不仅要能够对所读之书进行传神的表达,更要有自己独立之思考,对文章要进行辩证性考察,而非单纯地以一种膜拜心态来完成阅读。如果读者能够对所读之文有所批判,并进行客观评析,则可谓读书之最高境界。 “常思两题”则指在做研究时,要同时准备“两题”,以便两个论题轮番研究。如此做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当对一个论题进行持续思考与研究以致遇到瓶颈之时,若“霸王硬上弓”强行对之进行攻克,可能会出现“强扭的瓜不甜”的结果,反而不利于研究工作的深入推进。如果此时能适时地对这一问题进行主动搁置,转而研究另外一个问题,或许会放松大脑,求得空间,反而更有利于回过头再去对前一问题进行研究。二是两个问题交替研究,也可为研究工作提供多维视角,有利于对问题的全面把握,也能避免对一个问题过分钻牛角尖导致的枯燥乏味。笔者对这一问题感触颇深。现代化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导致我们容易养成急于求成、耐性不足的心理弱点,对某一问题的研究甚至研究兴趣,可能无法持续太久就开始厌倦。借鉴先生的这一方法,则能给我们提供喘息的机会,适时地将其搁置,再次拾起时,灵感的火花可能就会不期而至。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反对连贯性研究。事实上,当下中国法学正处于繁荣之时,许多教育工作者身上都“压着”数个教学任务、研究课题。“常思两题”已经成为现代人必须学会的处事方式。
(五)研究径路应讲求“广涉博览、精深专业”
何谓“广涉博览”,先生的一席话或许能够为了解这一研究路径提供重要参考。先生尝言:“虽然我们学的是国际法学,但我们不能仅限于国际法学,还要涉猎法哲学、法理学、民法学和商法学等,它们都是学好国际法学的必备要件。倘若我们法哲学和法理学基础不好,那么我们的法学理论就可能迷失方向;假如我们的民商法学基础不扎实,那么我们的国际法学,至少是国际私法学自然根基不固。因此,学习钻研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尤为重要。”可见,“广涉博览”要求我们在做研究工作时,不可偏颇狭隘地将研究工作仅仅局限于某一专业或某一领域,而应该对与之相关的各种专业、各类领域都有所涉猎,进而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研究体系,而非零散、孤立的研究视角。“精深专业”则指,除了应“广涉博览”,对相近学科与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涉猎学习之外,关键还应该对本专业的研究不断加深程度。研究工作不可浮于表面,更不应因循守旧、裹足不前。对于已有研究成果,应该持有思辨精神,批判性地继承。与此同时,还应通过自己的艰苦努力,对专业领域的前沿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探讨,力求能够对相关理论与实践做出新的贡献。
“广涉博览、精深专业”实际上是在广度和深度两方面上要求研究者。知识的广度往往并不会产生直接的自我增值,知识广度本身是附着在某一个专业深度上的。因而应以对本专业的研究为主线,其他学科知识只是作为研究基础或辅助材料,万万不可主次颠倒。
四、结语
通过研读李双元先生的法学教育理念,不免联想起陈寅恪为清华大学王观堂先生所撰碑铭:“先生之著述,或有时而不章;先生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唯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长久,共三光而永光。”李双元先生上述教育思想不仅对法学教育者改进工作大有裨益,而且也是传授给法学晚辈的研究方法。先生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坚持与日俱进,他所提出的诸多重要理念,不单单只适用于国际私法学科范畴,而且就整个法学研究与教学都具有积极的普遍意义。作为晚辈学子,笔者将先生关于法学教育的相关思想进行整理和分析,不仅为自身提升和学习提供了机会,更希望为传承先生的研究与治学之道做出一些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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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云博,曾瑞.试论改进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方法的重要思想理论工具——李双元先生法学思想探微与补遗[J].时代法学,2016(3).
[3]肖芳.李双元及其国际法思想评述[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7(2).
[4]车英,李良才.李双元国际私法学思想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5]周后春.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私法的变革——李双元教授国际私法思想评析[J].时代法学,2016(4).
[6]李双元.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437-466,450.
[7]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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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蒋新苗.国际私法本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
[10]宋云博.略论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改革的方向性——由李雙元先生的“治学之道”展开思考[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