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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内涵虽日益复杂性和多样性,但在评价某一自然物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时仍应符合现有的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符合民事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和意义、符合"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念的涵义这三标准。本文据此考量"宜兴胚胎案"所涉及的体外胚胎,认为此类与人体有关的物不应纳入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而应通过制定《人工生殖法》的途径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