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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适应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由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地勘局委托河北省地质经济学会承担完成的《河北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四厅、局联合颁布,(冀财建[2006]232号)白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由河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地勘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