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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本文的初衷来源于大连海事法院的一个判例。尽管在我国是不承认判例法的,但该判决的生效也许就意味着“提单即财产”这一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确立,并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和物权法与海商法的理论和立法研究产生积极的价值。因此,笔者撰写本文表达对该案的一些不尽成熟的观点,意在就教于民商法和海商法学界专家和同仁。 一、“非法开航案”的由来 本文中“非法开航”一词是专由本案事实特定而为我们自行确定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特指当船舶未签提单时即开航是非法开航的专有判断。这个概念与船舶被合法留置或依法扣押情形下的“强行开航”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