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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壹(1988-),男,汉族,江苏昆山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要求刑罚的轻缓化,并且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了世界的趋势。刑罚轻缓化有利于保障人权、保护社会、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树立社会法律信仰。我国要实现刑罚轻缓化,必须改变重刑刑罚结构,减少死刑的规定和适用,缩小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范围,扩大罚金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多适用假释、减刑、缓刑的制度。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预防犯罪;刑罚人道性;再社会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共发生过五次犯罪高峰期,虽然通过刑事政策使得每次犯罪高峰都能比较顺利地解决和度过,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现阶段犯罪态势仍然较为严重,社会矛盾突出。改革开放以来犯罪形势非常严峻,犯罪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而且如果再加上犯罪黑数,犯罪形势还会更加严重,有人说已知犯罪数只是犯罪实际发生数的冰山一角,犯罪黑数至少是犯罪明数的三倍;有人则说,实际发生的犯罪数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没有查明。这些主要表现在重大暴力犯罪、经济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增多与发展。①为了打击犯罪,我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二十一世纪初,进行了三次“严打”,虽然在当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从长期历史角度看,不能真正起到减少犯罪的目的,严打结束之后的几年中,往往犯罪势头回升迅猛,而“严打”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长期存在。
进入二十一世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了我国当代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有宽的一面,又有严的一面,而刑罚轻缓化是实现“轻”的最主要方式。由于我国不存在犯罪过度的问题,所以非犯罪化是没有道理的,但刑罚的轻缓化却是我们应该发展的趋势。在我国目前死刑过多、刑罚过重的情况下,减少死刑,刑罚逐渐轻缓是十分重要的。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非监禁化也是应当实行的。②因此为了顺应世界刑罚轻缓化趋势,为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罚轻缓化是必然的选择。
一、刑罚轻缓化的现实意义
(一)刑罚轻缓化有利于保障人权
单从打击犯罪这一社会目的来说,没有刑法会起到更好的效果,它能更及时、灵活、便利地惩治犯罪。“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它除了在宣传与标榜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所起的主要是束缚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③那为何我们要制定刑法,要规定犯罪与刑罚?原因在于刑法是把双刃剑,它虽然能打击犯罪,但容易被强大的公权力滥用而破坏人权。并且人权和打击犯罪相比,前者更为重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永远是弱小的,打击公民个体的犯罪不是难事,而一旦国家缺少法度、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人权,则公民很难通过自力救济来保护自己,这会使整个社会处于恐慌与无序之中,对于国家与政府将失去公信力。
因此现代刑法的理念是保障人权放在首位,因此刑罚也应当以保障人权作为最基本的原则。不论是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都是社会中的人,他们不会因为犯罪或其他原因而失去人权。在刑罚判处和执行过程中,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看问题,把改造、矫治犯罪人作为刑罚的目的,把抚慰被害人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刑罚轻缓化的刑罚制度可以避免对犯罪人滥用酷刑、重刑,对于保障人权有重要意义。
(二)刑罚轻缓化有利于刑法社会的保护机制
刑罚的另一个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刑罚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改造,来使得犯罪人不再犯罪,同时运用其威慑力来使一般公民不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由于犯罪原因的多样性,使得刑罚的一味严厉不能起到保护社会的作用,相反还有可能会使犯罪人的家属感觉社会不公而产生更强烈的反社会情绪,从而在今后有可能报复社会。采用轻缓的处罚方式容易使犯罪人更能接受自己的处遇,使其尽快弃恶从善,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刑罚轻缓化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社会心理学的相关原理证明,在对犯罪行为量刑时,如果罪刑相当,犯罪人经过教育,一般会觉得承受刑罚是对其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必要补偿,能使其由于犯罪造成的紧张情绪得以缓和,恢复到原来的心理平衡。④如果国家采用轻缓的刑罚方式来对待犯罪人,会使犯罪人在认识到错误的基础上感受到社会的宽容,因此感恩戴德,弃恶从善,不再危害社会。并且刑罚中的教育、改造措施能够矫治犯罪人扭曲的心理、提高犯罪人的素质、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从而更好地起到社会保护功能。
(四)刑罚轻缓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打击犯罪是一项很花费司法资源的国家行为,刑罚作为打击犯罪最严厉的方式,成本更是巨大。对于监禁刑,国家要付出大量成本规制犯罪人,使得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产生监狱人满为患的现象。不论从司法人员配置还是执行场所、惩罚犯罪人本身无一不消耗着国家的财力、物力。
刑罚轻缓化有利于减少打击犯罪的成本,通过教育、改造犯罪人使其融入社会之中,在起到良好改造犯罪人的同时,不但减少了犯罪还能使犯罪人通过自身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建设,从而弥补因其犯罪而带来的司法资源损失。
(五)刑罚轻缓化有利于培养社会的法律信仰
一个国家中人民的法律信仰是至关重要的,它能直接关系到在这个国家法律的地位和重要程度,有良好法律信仰的国家公民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反之公民只会觉得法律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工具而无视法律,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而法律的残酷正是损害公民法律信仰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酷的法律是非理性的,对于犯罪分子过于严厉的处罚常常能使公民感觉到法律与社会普通民众相对立,从而同情犯罪人,法律的威信大大降低。
刑罚轻缓化给公民一种法律的亲切感和人性化,这不仅不会降低法律的威信,相反,当人们认识到法律的正义和理性后会越发感觉法律的神圣,从而信仰法律,使法律更能发挥其社会作用。
二、刑罚轻缓化的实现
(一)刑事立法上实现刑罚轻缓化 1.我国刑罚结构属于重刑结构
刑罚结构是指刑罚体系中各种法定刑方法的搭配比例、排列顺序和组合形式。储槐植教授曾说过:“从过去到未来,刑罚结构可能有五种类型:死刑在诸刑罚方法中占主导地位;死刑和监禁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在诸刑罚方法中占主导地位;监禁和罚金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替代措施占主导地位。第一种已成历史的过去,第五种尚未到来。中间三种在当今世界中存在。死刑和监禁占主导的可称重刑刑罚结构;监禁和罚金占主导的可称轻刑刑罚结构。”⑤
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刑罚体系属于上述五种刑罚体系中的第二种,首先我国刑法分则中死刑罪名高达55个,这在全世界废除死刑大潮的趋势下,与其他国家相比,无疑我国的死刑罪名相当之多。其次在自由刑的配置上,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所有罪名都规定了自由刑,并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代表的重刑在我国刑罚结构中占大部分。再次,越来越被广泛适用的财产刑在我国仍然不在刑罚主刑范围中,只作为附加刑存在,而且主要适用于财产性犯罪,没有起到替代短期自由刑的作用,从而不能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刑罚体系仍然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主,属于重刑刑罚结构。
2.完善刑罚结构
(1)减少死刑罪名。我国刑法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后,死刑罪名由原来的68个降至55个,在肯定我国刑法进步的同时,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死刑罪名的数量仍然偏多。在我国,死刑存废之争也持久而激烈,但是我国实务界仍然将死刑保留至今。由于我国历代刑罚都是采取重刑主义,这几千年的刑罚文化已经深入我国民众的血液之中,一下子要废除死刑,我国民众无法接受,这就缺乏社会基础。而且我国犯罪态势严重,虽然死刑不能从大方向上防止犯罪,但是在局部时间里还是可以起到抑制犯罪态势的作用,因此我国死刑在现阶段不能废除。但是刑法的修正已经指明了我国刑罚发展的趋势,即在慢慢减少死刑,直至最终消灭死刑。因此,我国刑法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仍然要在总体上不断减少死刑罪名,使刑罚结构更趋向于轻缓。
(2)完善管制刑、拘役刑和保安处分。监禁刑的弊端已经在很多方面显现出来,尤其是短期自由刑,不仅不能起到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相反还因交叉感染,引起了更多的犯罪。因此对于监禁刑的替代措施或者执行方式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
短期自由刑包括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刑和管制刑,管制刑与前两者不同,它并不是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而是限制犯罪人的自由,并且犯罪人还是生活在社会中,只是某些活动受到了限制,因此管制刑并不会导致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
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不包括管制刑),我们可以建立起刑法上的保安处分,这与行政法上的保安处分并不矛盾,两者可以构成并列关系,行政法上的保安处分适用对象为违反了行政法但尚未违反刑法的人,而刑法上的保安处分适用对象为触犯了刑法的犯罪人。对于管制刑,可以扩大适用范围,对于原本该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判处管制刑,使其不与社会相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拘役刑等短期自由刑我们应该缩小它的适用范围,即使对犯罪人适用了短期自由刑,我们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扩大犯罪人与社会的接触时间和机会,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多采用教育和改造措施,方便其再社会化。
(3)完善罚金刑。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附加刑地位,这种理念已经不符合世界潮流。在当今世界,财产刑的地位已经不亚于自由刑,我们有理由也应当将罚金刑上升至主刑地位。
对于罚金刑的适用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贪利性的犯罪,其目的无疑是争对贪利之人通过造成其财产上的损失来打击它的犯罪行为,虽然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惩罚犯罪的思想也显得相当明显。而且罚金刑如果只作为阻却贪利性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的一种措施,其作用也太局限了。
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应该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对于过失犯,犯罪人并没有像故意犯罪中的犯罪人那样具有主观上的恶性,因此可以通过对其判处罚金刑来替代现在对其适用的自由刑,使其在接受处罚的过程中不失去与社会的联系,也不必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而承受牢狱之灾。
(二)刑事司法上实现刑罚轻缓化
在刑事司法上应该贯彻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对于死刑的适用,现阶段的刑事政策为少杀、慎杀,对于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满足假释、减刑的,应当批准对其假释、减刑。审判过程中,对于青少年、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犯罪的,应当考虑到其个别因素而适用较为轻缓的刑罚,能够缓刑的适用缓刑。总之,对犯罪人不宜一味地打击惩罚,而应该以教育改造的目的人性化地对待犯罪人,从而起到更好地刑罚效果。
注 释:
①许光.“论犯罪形势与刑罚轻缓化”[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2009(1).
②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25-26.
③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
④刘晓波,扆晓婷.“论刑罚轻缓化在中国的价值及可行性”[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7).
⑤卢建平,田兴洪.“论我国刑罚结构的缺陷及其完善——以刑罚轻缓化为视角的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7(4)(总第112期).
【摘要】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要求刑罚的轻缓化,并且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了世界的趋势。刑罚轻缓化有利于保障人权、保护社会、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树立社会法律信仰。我国要实现刑罚轻缓化,必须改变重刑刑罚结构,减少死刑的规定和适用,缩小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范围,扩大罚金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多适用假释、减刑、缓刑的制度。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预防犯罪;刑罚人道性;再社会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共发生过五次犯罪高峰期,虽然通过刑事政策使得每次犯罪高峰都能比较顺利地解决和度过,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现阶段犯罪态势仍然较为严重,社会矛盾突出。改革开放以来犯罪形势非常严峻,犯罪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而且如果再加上犯罪黑数,犯罪形势还会更加严重,有人说已知犯罪数只是犯罪实际发生数的冰山一角,犯罪黑数至少是犯罪明数的三倍;有人则说,实际发生的犯罪数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没有查明。这些主要表现在重大暴力犯罪、经济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增多与发展。①为了打击犯罪,我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二十一世纪初,进行了三次“严打”,虽然在当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从长期历史角度看,不能真正起到减少犯罪的目的,严打结束之后的几年中,往往犯罪势头回升迅猛,而“严打”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长期存在。
进入二十一世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了我国当代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有宽的一面,又有严的一面,而刑罚轻缓化是实现“轻”的最主要方式。由于我国不存在犯罪过度的问题,所以非犯罪化是没有道理的,但刑罚的轻缓化却是我们应该发展的趋势。在我国目前死刑过多、刑罚过重的情况下,减少死刑,刑罚逐渐轻缓是十分重要的。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非监禁化也是应当实行的。②因此为了顺应世界刑罚轻缓化趋势,为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罚轻缓化是必然的选择。
一、刑罚轻缓化的现实意义
(一)刑罚轻缓化有利于保障人权
单从打击犯罪这一社会目的来说,没有刑法会起到更好的效果,它能更及时、灵活、便利地惩治犯罪。“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它除了在宣传与标榜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所起的主要是束缚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③那为何我们要制定刑法,要规定犯罪与刑罚?原因在于刑法是把双刃剑,它虽然能打击犯罪,但容易被强大的公权力滥用而破坏人权。并且人权和打击犯罪相比,前者更为重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永远是弱小的,打击公民个体的犯罪不是难事,而一旦国家缺少法度、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人权,则公民很难通过自力救济来保护自己,这会使整个社会处于恐慌与无序之中,对于国家与政府将失去公信力。
因此现代刑法的理念是保障人权放在首位,因此刑罚也应当以保障人权作为最基本的原则。不论是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都是社会中的人,他们不会因为犯罪或其他原因而失去人权。在刑罚判处和执行过程中,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看问题,把改造、矫治犯罪人作为刑罚的目的,把抚慰被害人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刑罚轻缓化的刑罚制度可以避免对犯罪人滥用酷刑、重刑,对于保障人权有重要意义。
(二)刑罚轻缓化有利于刑法社会的保护机制
刑罚的另一个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刑罚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改造,来使得犯罪人不再犯罪,同时运用其威慑力来使一般公民不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由于犯罪原因的多样性,使得刑罚的一味严厉不能起到保护社会的作用,相反还有可能会使犯罪人的家属感觉社会不公而产生更强烈的反社会情绪,从而在今后有可能报复社会。采用轻缓的处罚方式容易使犯罪人更能接受自己的处遇,使其尽快弃恶从善,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刑罚轻缓化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社会心理学的相关原理证明,在对犯罪行为量刑时,如果罪刑相当,犯罪人经过教育,一般会觉得承受刑罚是对其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必要补偿,能使其由于犯罪造成的紧张情绪得以缓和,恢复到原来的心理平衡。④如果国家采用轻缓的刑罚方式来对待犯罪人,会使犯罪人在认识到错误的基础上感受到社会的宽容,因此感恩戴德,弃恶从善,不再危害社会。并且刑罚中的教育、改造措施能够矫治犯罪人扭曲的心理、提高犯罪人的素质、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从而更好地起到社会保护功能。
(四)刑罚轻缓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打击犯罪是一项很花费司法资源的国家行为,刑罚作为打击犯罪最严厉的方式,成本更是巨大。对于监禁刑,国家要付出大量成本规制犯罪人,使得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产生监狱人满为患的现象。不论从司法人员配置还是执行场所、惩罚犯罪人本身无一不消耗着国家的财力、物力。
刑罚轻缓化有利于减少打击犯罪的成本,通过教育、改造犯罪人使其融入社会之中,在起到良好改造犯罪人的同时,不但减少了犯罪还能使犯罪人通过自身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建设,从而弥补因其犯罪而带来的司法资源损失。
(五)刑罚轻缓化有利于培养社会的法律信仰
一个国家中人民的法律信仰是至关重要的,它能直接关系到在这个国家法律的地位和重要程度,有良好法律信仰的国家公民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反之公民只会觉得法律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工具而无视法律,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而法律的残酷正是损害公民法律信仰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酷的法律是非理性的,对于犯罪分子过于严厉的处罚常常能使公民感觉到法律与社会普通民众相对立,从而同情犯罪人,法律的威信大大降低。
刑罚轻缓化给公民一种法律的亲切感和人性化,这不仅不会降低法律的威信,相反,当人们认识到法律的正义和理性后会越发感觉法律的神圣,从而信仰法律,使法律更能发挥其社会作用。
二、刑罚轻缓化的实现
(一)刑事立法上实现刑罚轻缓化 1.我国刑罚结构属于重刑结构
刑罚结构是指刑罚体系中各种法定刑方法的搭配比例、排列顺序和组合形式。储槐植教授曾说过:“从过去到未来,刑罚结构可能有五种类型:死刑在诸刑罚方法中占主导地位;死刑和监禁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在诸刑罚方法中占主导地位;监禁和罚金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替代措施占主导地位。第一种已成历史的过去,第五种尚未到来。中间三种在当今世界中存在。死刑和监禁占主导的可称重刑刑罚结构;监禁和罚金占主导的可称轻刑刑罚结构。”⑤
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刑罚体系属于上述五种刑罚体系中的第二种,首先我国刑法分则中死刑罪名高达55个,这在全世界废除死刑大潮的趋势下,与其他国家相比,无疑我国的死刑罪名相当之多。其次在自由刑的配置上,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所有罪名都规定了自由刑,并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代表的重刑在我国刑罚结构中占大部分。再次,越来越被广泛适用的财产刑在我国仍然不在刑罚主刑范围中,只作为附加刑存在,而且主要适用于财产性犯罪,没有起到替代短期自由刑的作用,从而不能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刑罚体系仍然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主,属于重刑刑罚结构。
2.完善刑罚结构
(1)减少死刑罪名。我国刑法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后,死刑罪名由原来的68个降至55个,在肯定我国刑法进步的同时,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死刑罪名的数量仍然偏多。在我国,死刑存废之争也持久而激烈,但是我国实务界仍然将死刑保留至今。由于我国历代刑罚都是采取重刑主义,这几千年的刑罚文化已经深入我国民众的血液之中,一下子要废除死刑,我国民众无法接受,这就缺乏社会基础。而且我国犯罪态势严重,虽然死刑不能从大方向上防止犯罪,但是在局部时间里还是可以起到抑制犯罪态势的作用,因此我国死刑在现阶段不能废除。但是刑法的修正已经指明了我国刑罚发展的趋势,即在慢慢减少死刑,直至最终消灭死刑。因此,我国刑法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仍然要在总体上不断减少死刑罪名,使刑罚结构更趋向于轻缓。
(2)完善管制刑、拘役刑和保安处分。监禁刑的弊端已经在很多方面显现出来,尤其是短期自由刑,不仅不能起到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相反还因交叉感染,引起了更多的犯罪。因此对于监禁刑的替代措施或者执行方式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
短期自由刑包括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刑和管制刑,管制刑与前两者不同,它并不是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而是限制犯罪人的自由,并且犯罪人还是生活在社会中,只是某些活动受到了限制,因此管制刑并不会导致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
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不包括管制刑),我们可以建立起刑法上的保安处分,这与行政法上的保安处分并不矛盾,两者可以构成并列关系,行政法上的保安处分适用对象为违反了行政法但尚未违反刑法的人,而刑法上的保安处分适用对象为触犯了刑法的犯罪人。对于管制刑,可以扩大适用范围,对于原本该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判处管制刑,使其不与社会相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拘役刑等短期自由刑我们应该缩小它的适用范围,即使对犯罪人适用了短期自由刑,我们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扩大犯罪人与社会的接触时间和机会,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多采用教育和改造措施,方便其再社会化。
(3)完善罚金刑。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附加刑地位,这种理念已经不符合世界潮流。在当今世界,财产刑的地位已经不亚于自由刑,我们有理由也应当将罚金刑上升至主刑地位。
对于罚金刑的适用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贪利性的犯罪,其目的无疑是争对贪利之人通过造成其财产上的损失来打击它的犯罪行为,虽然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惩罚犯罪的思想也显得相当明显。而且罚金刑如果只作为阻却贪利性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的一种措施,其作用也太局限了。
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应该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对于过失犯,犯罪人并没有像故意犯罪中的犯罪人那样具有主观上的恶性,因此可以通过对其判处罚金刑来替代现在对其适用的自由刑,使其在接受处罚的过程中不失去与社会的联系,也不必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而承受牢狱之灾。
(二)刑事司法上实现刑罚轻缓化
在刑事司法上应该贯彻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对于死刑的适用,现阶段的刑事政策为少杀、慎杀,对于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满足假释、减刑的,应当批准对其假释、减刑。审判过程中,对于青少年、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犯罪的,应当考虑到其个别因素而适用较为轻缓的刑罚,能够缓刑的适用缓刑。总之,对犯罪人不宜一味地打击惩罚,而应该以教育改造的目的人性化地对待犯罪人,从而起到更好地刑罚效果。
注 释:
①许光.“论犯罪形势与刑罚轻缓化”[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2009(1).
②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25-26.
③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
④刘晓波,扆晓婷.“论刑罚轻缓化在中国的价值及可行性”[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7).
⑤卢建平,田兴洪.“论我国刑罚结构的缺陷及其完善——以刑罚轻缓化为视角的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7(4)(总第1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