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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却因缺乏坚实的理论根基而存在正当性隐忧,有必要在理论层面予以回应。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改革在理念上表现为公证辅助司法参与纠纷的社会共治,具体可从与司法社会化趋势的内在契合、社会治理理念下的纠纷共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三个方面得以体现。从权力论域看,司法权分解下部分权力的可让渡性与公证权的准司法性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改革提供了合理性基础。从职能论域看,公证的证明、判断、证据保全、监督、送达职能与司法辅助事务之间的衔接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改革的内在逻辑。